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法律圖書館網頁2009.9.14
越南政府已於2006年12月22日發布第152/2006/ND-CP號函,公告社會保險法強制保險若干條文規定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前列152/2006/ND-CP號公告第42條規範社會險法第91條規定勞工繳交之社會保險費如下:
一、 從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止:繳交相當月薪資額之5%社會保險費;
二、 從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止: 繳交相當月薪資額之6%社會保險費;
三、 從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止: 繳交相當薪資額之7%社會保險費;
四、 從2014年1月起:繳交相當薪資額之8%社會保險費。
另152/2006號公告第43條規範社會險法第91條規定雇主繳交勞工之社會保險費之額度及方式如下:
一 、從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止:繳交相當月薪資額之15%社會保險費
﹝其中疾病及生育保險為3%(雇主可保留2%,俾及時給付符合條件規定的相關勞工)、勞動意外及職業疾病保險為1%,以及退休及撫卹保險為11%﹞;
二、從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止: 繳交16%社會保險費 (其中退休及撫卹保險調升為12%);
三、從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止: 繳交17%社會保險費 (其中退休及撫卹保險調升為13%);
四、從2014年1月起: 繳交18%社會保險費 (其中退休及撫卹保險調升為14%)。
雇主按月從給付勞工薪資額提撥前列社保險費,併同前列152/2006號公告42條規定勞工須繳交的社會保險費,上繳社會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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