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會榮軍勞動部黃次長氏茵(NGUYEN THI NHAN)頃發布第28/2007/TT-BLDTBXH號公告,有關企業編擬勞工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之規定,依該公告雇主編擬梯形薪資表各等薪級之差距應至少為5%、依據勞工水準及操作業務性質差異而給付其不同之薪資額、經過訓練勞工給付薪資額至少高出政府規定地區適用最低薪資額之7%、對操作有毒害及危險性或特別毒害及危險性工作項目的勞工,其薪資應至少高出該項目在一般職場下操作薪資之5%,另雇主按政府規定給付勞工薪資津貼及職務補給制度,應併同勞工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辦理登記認可。
該公告亦規定雇主公布實施勞工薪資表及梯形薪資表前,均應向省級勞動機關申辦註冊,對新設立的企業則應自投入營運後6 個月期內編擬勞工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而對正在運作而已制定勞工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的企業,則應自明(2008)年1月1日起的3 個月內,應辦理註冊或修訂後重新辦理註冊之手續。
另該部亦發布第30/2007/TT-BLDTBXH號公告規定雇主不得刪減法律規定給付勞工之制度,其中包括加班費、給付屬夜班之薪資、毒害或危害職場給付之薪資或補助金,及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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