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2008

越南政府頒布暫緩和停止罷工的有關規定

南經濟時報2月1日報道,越南政府2008年1月30日頒布第12号決定,對越南《勞動法》第176條關于暫緩與停止罷工和解決勞動者集體權益的規定作了具體規定和解釋。

根據上述決定,嚴重危及國民經濟基礎和公共利益的五種罷工須暫緩和停止:
一、罷工時間為越南《勞動法》規定的全國公休日;
二、罷工地點為國家正在舉辦國際會議的所在地(各省屬市區縣);
三、在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企業罷工3日以上,對所在省市區縣的人民生活和健康構成危害;
四、在國家重點工程施工中舉行罷工;
五、在所在地因發生自然災害和疫情而出現緊急情況舉行罷工。

上述決定還規定,罷工所在地省長在接到越南政府總理關于暫緩或停止罷工的決定後一小時內,須公告基層工會執委會或工人代表以及資方,并組織落實總理決定。

決定規定,罷工暫緩期限最多不得超過50天;停止罷工的期限最多不得超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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