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5/2008

越南自2009年起調高國營企業與外資企業員工最低薪資

作者:駐越南代表處經濟組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經濟時報


越南政府於2008年10月10日發布有關調整國營企業員工最低薪資之第110/2008/ND-CP號議定及有關調整外資企業員工最低薪資之第111/2008/ND-CP號議定。據前述2個議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國營企業員工最低薪資每月調漲11至18萬越盾左右,外資企業員工最低薪資每月調漲12至20萬越盾左右,並將3區分級改為4區分級。

第1分區國營企業員工最低薪資為80萬/月,外資企業員工最低薪資為120萬/月;

第2分區國營企業員工最低薪資為74萬/月,外資企業員工最低薪資為108萬/月;

第3分區國營企業員工最低薪資為69萬/月,外資企業員工最低薪資為95萬/月;

第4分區國營企業員工最低薪資為65萬/月,外資企業員工最低薪資為92萬/月。

各區企業支付已接受訓練員工之薪資須高於該區最低薪資至少7%。

越南政府公告自明(2009)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勞工適用最低薪資額之規定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政府網址2008.10.14


越南政府頃於本(2008)年10月10日發布第111/2008/ND-CP號函,公告調升越南外國組織、機關、外資企業及外籍人士僱用越南勞工之最低薪資額規定如下:

第1條:越南外國組織、機關、外資企業及外籍人士(以下簡稱為企業)僱用於一般職場條件下,而從事最簡易操作項目越南勞工給付之地區(如附件)最低薪資額,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執行如次:
1. 第一地區營運企業適用之月薪資額為120萬越盾。
2. 第二地區營運企業適用之月薪資額為108萬越盾。
3. 第三地區營運企業適用之月薪資額為95萬越盾。
4. 第四地區營運企業適用之月薪資額為92萬越盾。

第2條:
1. 本公告第1條規範最低薪資額,係作為依勞工法令規定權責的企業編擬及公布勞動合約薪資額、各種津貼、薪資表、薪資梯級表及執行其他規定制度之計算依據。
2. 給付經受訓勞工(含企業逕自訓練勞工)薪資額,應至少高出本公告第1條規定地區最低薪資額之7%。
3. 鼓勵企業給付高出本公告第1 條規定之地區最低薪資額。
4. 企業依據本公告第1條規定地區最低薪資額,對勞動合約上所列薪資額作適合之調整。

第3 條:
1.本公告第1條規定地區最低薪資額,按各個時期經濟成長額度、生活消費指數及勞工供求情況予以調整。
2.越南勞動部於徵詢越南總工會、雇主、及相關部會意見後,提報政府調整本公告第1 條規定的最低薪資額,

第4條: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生效,並取代政府2007年11月16日第168/2007/ND-CP公告外國組織、機關、外資企業及外籍人士僱用越南勞工最低薪資額規定。

第5條:
各部會、部級機關,機機首長及中央直轄市及省長負責執行本公告。
地區勞工最低薪資額清單

第一區:
1.河內市轄屬郡區及河東市
2.胡市轄屬郡區

第二區:
1. 河內市轄屬嘉林、東英、蓄山、清馳、慈廉、常信、懷德、丹鳯、石室、國威縣及山西市
2. 胡市轄屬各縣區
3. 海防市轄屬郡區、水原及安陽縣區
4. 峴港市轄屬郡縣區
5. 芹苴市轄屬寧橋及平水郡區
6. 廣寧省夏龍市
7. 同奈省轄屬邊和市、隆慶市、及轄屬仁澤、隆城、永久及盞泵縣區
8. 平陽省土龍木市、轄屬順安、逸安、濱葛、新淵縣區
9. 巴地頭頓省頭頓市及轄屬新城縣區

第三區:
1. 各省直轄市(第二區所列省轄市除外)
2. 河內市轄屬其他縣區
3. 北寧省北寧市、慈山市、及轄屬桂武、仙攸及安豐縣區
4. 北江省北江市、及轄屬越安及安勇縣區
5. 興安省興安市、及轄屬美豪、文林、文江及安美縣區
6. 海陽省海陽市及轄屬錦壤、南策、志靈、金城、及京門縣區
7. 永福省永安市及福安市
8. 海防省轄屬其他縣區
9. 廣寧省孟街市、汪秘及錦譜市
10. 林同省大勒市及保祿市
11. 慶和省芽莊市及金蘭灣市
12. 西寧省轄屬展鵬縣區
13. 平陽省轄屬其他縣區
14. 同奈省轄屬其他縣區
15. 隆安省新安市、轄屬德和、濱瀝及芹玉縣區
16. 芹苴市轄屬其他郡縣區
17. 巴地頭頓省巴地市、轄屬周德縣、隆田、紅土(DAT DO)及川 木縣區

第四區:
剩餘其他地區

越南計畫投資部建議政府提報國會修訂企業法,允許展延外資企業重辦登記至明(2009)年6月30日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資料來源及時間: 越南投資報2008.10.22


越南計畫投資部頃以第6277/TTr-BKH號函,建議政府提報國會及國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允許展延外資企業辦理重新重登記期限1年,而若獲得國會通過時,該等企業申辦重登記期限將延至明(2009)年6月30日前止。

越南企業法及政府第101/2006/ND-CP號公告企業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曾規定外資企業應於該法生效起的2年期內,重新辦理企業之登記、轉換、或換發新投資執照之手續,若該規定能展延至明年6月30日時,將提供更多順利條件予外資企業,可申辦重新登記,以增列或變更其投資經營目及加簽投資計畫案執行時間。截至本年6月30日止,越南有430家外資企業辦理重新登記,佔越南全國外資企業總家數之6.6%。

6/24/2008

外國人在越南工作必須取得許可

資料來源及時間:Vietnam News
越南勞動部於本(2008)年6月9日發布第08/2008/TT-BLDTBXH號公告,外國人須有工作許可證及職業證書方可在越南工作,並將自本年6月25日生效,以利於外籍職員之管理工作,且吸引更多優秀外國籍人員前往越南工作。據新發布之公告稱,外國職員須提交簡歷表、體檢表及職業證書影本等就業資料予雇主,外國職員從事手工藝業,但未有職業執照者,須說明其從事該產業5年以上所取得之經驗。另外國運動員須提交過去服務球隊名單。

雇主與雇員須依據現行越南法規簽訂勞動合約。若外國職員在直轄省市連續工作10天以上或1年內工作30天以上,越南合作夥伴或外國非政府機構代表等雇主必須提供聘僱合法文件予當地勞動廳,且雇主至少在30天前應透過媒體說明聘用人數、工作要求、就業文件、薪資及工作環境。

3/2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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