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2008

平陽省從本(2008)年至今共滋生106起工罷工案件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 越南勞動部網頁2008.10.29

據平陽省勞動廳綜合資料報告,截至本(2008)年6月前止,該省共有7,968家國內外企業,僱用58萬4,341名越籍勞工,其中女姓勞工佔58.3%。

目前該省外資企業勞工月平均薪資額從130萬至170萬越盾(約77.94至101.92美元),國內企業勞工為120萬至150萬越盾(約71.94至89.93美元)及國營企業則為200萬至250萬越盾(119.9美元至149.88美元)。

該廳對轄區檢查企業執行勞工法情形後指出,在7,968家企業中,僅有32%嚴格執行政府去年第167及第168號公告調升勞工最低薪資額編擬薪資表及梯形薪級表規定,另有若干企業雖已設置其基層工會組織並編擬勞工薪資表,惟不具執行之可行性,主因係該薪資表有甚多薪級及適用調薪時間從2至3 年不等所致。

另據在該省經營5至10年資深而僱用從3,000至1萬名勞工的廠商透露,若執行政府公告企業勞工適用地區最低薪資額時,雇主同時須調升勞工薪資額及調整5%薪資級距,增加廠商營運成本的困擾,特別是對僱用其多名資深而高薪勞工的企業,為此該省有逾60%家企業不予編擬其梯形薪級表,而改以依據勞工年資及勞資協商,每年每人薪資多加10萬至30萬越盾之調薪方式。

平陽省從本(2008)年至今共滋生106起工罷工案件,有約6萬9,000名勞工參與罷工,及3萬7,000名勞工參與78起勞資糾紛案,該等罷工案件數及勞工參與人數均有與日俱增的趨勢,幾乎所有勞工罷工案均未按勞工法規定手續程序執行,主因係省政府權責機關宣導勞工法成效不彰、若干企業違反勞工法規定及物價上漲增加勞工生活負擔等因素所致。該省為制止發生非法罷工,業加強舉辦省政府、雇主及勞工座談會,期盼提升勞資對勞工法之認知,並建立企業勞資和諧關係,同時亦為轄區125家企業舉辦越南政府第11/2008/ND-CP號函,及勞動部財政第07/2008/TT-BLDTBXH-BTC號公告非法罷工造成雇主損失償付規定的說明會。

11/04/2008

預計三種對象可入越南國籍

預計,在越南第12屆國會第4次會議上,國會將審議表決國籍法(修改)。國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潘忠理與媒體就修改法案的新內容交換了意見。

他表示,此次修改國籍法仍堅持一種國籍原則,但是,對一些特殊情況,該原則有相應的補充規定。具體,有三種對象在維持外國國籍的同時可入越南國籍

第一、越南公民的丈夫、妻子、父母親或孩子;

第二、榮獲越南民主共和國、越南南方共和臨時革命政府、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授予的勳章或榮譽,或為越南建設和保衛祖國事業作出特别貢獻的人;

第三、有利于越南社會經濟、科學的發展和國防安全的人。


除了繼續保持外國國籍之外,修改的國籍法案還規定,對上述三種對象免除在一般情況入越南國籍時的3個要求,包括會說越語連續5年常駐越南足夠條件確保自己的生活

有意見認為,國籍法規定要求常駐越南的時間爲期5年太長。潘忠理對這問題說,世界上,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規定。在越南,國會覺得,政府建議時間爲期5年是讓外國人有足夠的時間體會在越南的生活,使他們可以更好的融入越南社會,也可保證其能充分落實越南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在回答記者有關一些國家的國籍法規定名譽公民的問題,潘忠理說,越南國籍法不要求該項內容,因為我們認爲,作為越南公民--這一名號已經是一種名譽了。

越南強制企業爲勞動者投保失業險

越南社會保險法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10人以上規模企業的勞動者及用工者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參加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在終止合同或失業失業時可享有失業保險制度規定相應的權利,如失業補助、培訓及再就業協助等。之外,企業用工者還要給予失業者失業補償金。

11/03/2008

新版(2009年1月1日實施)個人所得稅法--說明資料

越南國會業於2007年11月21日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並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此為直接與稅捐機關、所得稅給付組織、各相關機關及個人有關係的新法令,而為協助各機關、單位、組織及各相關組織及個人瞭解該法基本規範內容,胡市稅務局業將該法重點規定系統化並與舊法比對,以知會稅捐人。

本資料於2008年10月31日由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分發取得。

所得稅法/說明資料下載連結:請點擊這裡連結到下載網頁

11/01/2008

新版(越南第12屆第2次國會於2007年11月21日通過)個人所得稅法

越南個人所得稅法已於越南國會第12屆第2次會議(2007年11月21日)修法通過,並於2008年9月8日頒布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明(2009)年1月1日將生效,該項法律修法方向漸與國際法律接軌,其中有採取撫養親屬扣除額,慈善捐款扣除額,以及增列證券交易所得及股利所得等多項規定,對我旅越台胞影響甚鉅。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於2008年10月31日,特與胡志明市稅務局宣導科合作,舉辦新版個人所得稅法之重點說明會,本中譯版本之個人所得稅法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即為該會議所分發之教材,為使向隅之台灣鄉親也能及時得到此一重要訊息,故小弟特別將此二法重新打字排版好,並且上傳至網路硬碟供需要的人下載之用。

所得稅法及實行細則下載連結:請點擊這裡連結到下載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