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通過關於定居在國外的越南人在加入外國國籍的同時還可以保留越南國籍的修改後的國籍法。司法部部長何雄強指出:”越南國家公認越南公民具有一個越南國籍”。然而加入越南國籍者在特別的場合得到國家主席同意時仍可以繼續保留外國國籍。該法案說,定居在國外的越南人的越南國籍管理辦法在該法生效日起算,在5年內(從該法生效日)可以跟越南駐外國代表機關登記保留越南國籍。
按規定,對於已放棄越南國籍者還可以回國辦理恢復越南國籍,但需為如下幾種情況之一:
在越南有妻子、丈夫、父母;
在建設和保衛祖國事業中做出積極貢獻,有利於越南國家的人;
在越南進行投資者。
定居在國外的越南人想有越南國籍並具有正當的理由的,經政府同意,仍可以保留越南國籍。
此外,常住越南的外國人可以申請加入越南國籍,同時在特別場合,得到國家主席特許者可以加入越南國籍,卻仍保留外國國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