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市政府剛剛規定,駐地在河内的各類機構有四類情況不得承認土地使用權,七類情況不得頒發土地使用證,具體如下。
四種情況不得承認土地使用權:
(一)未使用的土地、借用的土地、不按規定使用的土地;因缺乏責任而被侵占的土地;違反法律規定用于出租、合資、合作的土地。
(二)按政府總理第9號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土地。
(三)正在用于生產經營服務但不符合用地規劃、對土地造成污染的,按規定要遷走的土地。
(四)按規定要收回用于項目建設的土地。
七種情況下不發放土地使用許可證:
(一)居民區公用土地;
(二)用于BT項目管理的土地;
(三)用于公共工程項目管理的土地;
(四)是用于管理大江、湖泊的土地;
(五)用于公益土地基金的農業用地;
(六)除國家租用、工業區、高新技術區、經濟區用地外,他人承租的土地;
(七)用于管理已收回的土地基金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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