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2009

越南政府公告減免中小企業繳交去(2008)年第4季及本年企業營所稅之30%,及延緩9個月後才繳交該稅款規定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貿易資訊中心網頁2009.1.15

越南財政部為執行政府決議,頃於本(2009)年1月13日發布第03/2009/TT-BTC號函,公告減免及延緩中小企業繳交之企業營所稅,並規定自簽發後45天生效。
依該公告,舉凡在營業執照或投資執照上所列公司章程資金額100億盾(約57萬4,712美元)或以下及去年第4 季內勞工平均總人數不超過300名(不含3個月以下短期勞動合約的勞工)的企業,將允准其去年第4 季及本年全年應繳交企業營所稅額減免30%。對無認法定去年第4季度營業額、支出及課稅所得的中小企業,則其繳交去年第4 季的企業營所稅額,為其去年全年應繳該稅額之1/4計算,另對正在享受稅捐優惠期內的企業,仍准予享受上述30%之減免。

另該03/2009號公告亦允許前述中小企業可將其應繳企業營所稅延緩後9個月才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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