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8年01月8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總工會網頁、勞動部網頁及VN EXPRESS電子報2009.1.7
依據越南政府去(2008)年12月30日召開12月例會後發布第32/2008/NQ-CP號決議書內容,其中為舒緩因全經濟衰退而對越南廠商營運所造成的壓力,政府業允准廠商(或雇主)延緩繳交本年上半年僱用勞工薪資額1%失業保險費及外資企業提撥的1%工會費,並須在本年下半年期內悉數予以上繳,惟勞工仍須依法規定從本年1月起繳交其失業保險費。
另越南勞動部正徵詢各部會及省市政府有關政府第127/2008/ND-CP號公告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文施行細則之執行規定草案意見。由於該部尚未輔導該施行細則之執行,造成越南社會保險機關及各省市轄屬保險單位不克執行該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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