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2009

越南政府公告外滙法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政府網頁2009.5.12

越南政府已於2006年12月28日發布第160/2006/ND-CP號函,公告越南外滙法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刊登於政府公報後15天生效,且取代越南政府1998年8月17日第63/1998/ND-CP號公告外滙管理,及2001年1月17日第05/2001/ND-CP號公告修訂第63/1998/ND-CP號公告之規定。

該160/2009/ND-CP號公告共8章52條,其中第1條規定適用的範圍,為在越南居住人及非居住人,於越南境內從事往來交易、資金交易、使用外滙、提供外滙服務、外滙市場、滙率營運及黄金出入境管理的活動。第2條規範適用的對象,為在越南從事外匯活動的居住人及非居住人。

該160號公告第29條「外滙使用設限規定」之全文如下:

除下列情況外,舉凡在越南境內從事所有交易、結算、價格標示及廣告活動的居住人及非居住人,均不得以外滙幣別執行:

一、信用機構與其他獲准提供外滙服務組織間之交易;

二、居住人為組織,以外滙轉賬方式調動其內部之資金(即法人組織與其所屬會計核算附屬的單位,或反之亦然);

三、在越南以外滙入股執行投資計畫案的居住人;

四、依據進出口委託合約規定,收受轉賬外匯的居住人;

五、自購買保險人收受屬須在外國再購買保險貨品項目之屬越南居住,從事保險經營的組織;

六、自投資業者及承包商收受結算之轉賬外滙,以執行結算、支付及匯出國外之屬越南居住的國內及國外承包商;

七、收受外滙及越盾幣別,以結算貨品及勞務供應之從事保稅倉庫經營、於國際關口隔離區內提供服務、及免稅貨品經營之屬越南居住的組織;

八、於國際關口及保稅倉庫收受非居住人租稅、出入境規費及服務費之屬越南居住的海關及關口公安機關;

九、以外匯收取出入境規費及其他規費之非屬越南居住的外交及使節館;

十、自越南非居住人及居住人之組織,收受外滙的薪資、津貼及獎金的越南居住及非居住的外籍人士;

十一、以外匯轉賬結算予非居住人或居住人之出口貨品及提供勞務的款項;

十二、國家央行總裁審議及核准之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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