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9/2009

胡志明市申請外籍勞工工作證手續程序如下:

一、 核發工作證:

雇主可洽胡市勞動廳購買由勞動部制定工作證申請表格格式,其中填寫工作申請書述履歷表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申請書後,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動廳提出申請:

  1- 投資執照或營業登記證抄本

  2- 雇主經三天連續在中央或地方報章,刊登誠徵所須工作崗位勞工的繳費收據(即越南勞工無法滿足僱用要求時,才准予僱用外籍勞工)。對於由國外直接指派前來越南任職者,則不須予以刊登報章誠徵,惟須檢附被指派決定文件。

  3- 符合工作崗位要求之相關大專畢業證書,對無法出示大專畢業證書者,則須繳交經其本國權責機關簽發之至少有5年經驗操作的證明書。

  4- 外籍勞工居住國權責機關簽發之良民證。對已在越南居住6個月以上的外籍人士,則應補繳胡市司法廳簽發之良民證。

  5- 外國核發之健康證明,對在越南進行檢查健康者,可向市級全科醫院或下列醫院之一接受檢查:
     a) 大水鑊醫院
     b) 統一醫院
     c) Columbia國際全科醫院
     d) 越法醫院
     e) OSCAT/AEA國際全科醫院

  6- 一年期內之3cmx4cm 彩色近照2張

備註:
1-前述國外簽發之文件,均須依越南法律規定執行領事之合法化及越南公證處之越譯手續。

2-當雇主妥備上述第1至第6項規定文件時,即可與外籍勞工簽訂勞動合約。

3-胡市勞動廳於收齊上述規定申請文件後5天,雇主可洽該廳領取外籍勞工工作證,惟須補繳其勞動合約。

4-對擬僱用外籍勞工的從事教育、醫療、體育、銀行、營造承包業或屬法律公司分支機及代表辦事處的單位,則須向市政府提出申請,惟同時應將該申請完整文件影本寄送勞動廳,俾便配合報請市政府核准。當接獲市政府書面允准後五天,雇主檢具勞動合約書向勞動廳領取工作證。

二、工作許可證延展手續:

1-第1次申請加簽時,應具備下列文件:
     a)填寫第105/2003/ND-CP號公告表格格式
     b)勞動合約抄本
     c)工作許可証正本(遞件時,工作証應還有1個月之效期)

2-第2次加簽時,應具備下列文件:
     a)填寫第105/2003/ND-CP號公告表格格式
     b)簽訂的新勞動合約抄本
     c)工作許可証正本(遞件時,工作証應還有1個月的效期)
     d)1年期內之3cmx4cm 彩色近照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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