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一、現行社會保險法:強制性社會保險,適用於有僱用屬於滿三個月以上期限認定、或期限不認定勞動合同的勞工之企業;對於依照三個月以下期限認定勞動合同工作的勞工,其社會保險費獲併入於其薪資內,並由雇主依政府之規定給付。
重點二、現行勞動法:對於簽季節性合同、或12個月以下從事固定工作合同的勞工,仍應按照其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累計其工作天數超過300天,仍應給付其離職金。
重點三、新失業保險法:對於適用於繳交失業保險對象的勞工(指簽1~3年合約,或簽無期限合約的勞工),自2009年以後,雇主不再負擔其自2009年之後的離職金。
我的問題一:自2009年以後,對於不需簽合同的勞工、或屬於簽三個月以下期限認定勞動合同,或屬於簽季節性合同、或屬於簽12個月以下從事固定工作合同的勞工,雇主到底要不要比照『三個月以下期限認定勞動合同』,將其社會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併入薪資計算的方式,折算 1% 的保險費到這些勞工的薪資裡?
我的問題二:自2009年以後,對於不需簽合同的勞工、或屬於簽季節性合同、或屬於簽12個月以下從事固定工作合同的勞工,公司到底要不要負擔其自2009年之後的離職金?或者應該要如何計算其自2009年之後的離職金?
靠杯!這個問題目前無解,有誰有好的見解可以提供的?
-------以下是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商務組發給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的函-------
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暨南部各分會
胡志商09800003340
普通件
有關越南勞工退職金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一事,請卓參並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廠商參考運用。
一、越南政府已於去(2008)年12月12日發布第127/2008/ND-CP號函,公告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本(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範適用失業保險對象為有僱用10名勞工以上的單位(雇主),及任職該單位而有簽訂滿12個月以上合同或簽訂無期限勞動合約的勞工。
二、另亦規定對有參加繳交勞工失業保險費的雇主,免除雇主給付勞工自2009年以後各年年資退職金之責任,惟雇主仍須負擔勞工在2008年以前各年年資之退職金。
三、由於本年開始實施該上述失業保險規定,發生諸多我商企業近來面臨正在任職勞工強求資方給付2008年以前各年年資退職金之案例,胡志明市勞動廳阮科長氏民於本(2009)年3月10日本處與該廳合作舉辦之「越南失業、醫療及失業保險說明會」上針對本案曾強調,資方於勞工離職時才給付其退職金,同時應以離職前6個月平薪資額計算,並非以2008年底前6月之平均薪資額計算。
四、針對此節我商可參考越南相關勞動法令規定如下:
有關勞工退職金給付時間,依據勞動法第42條規定:「雇主對在企業、機關及組織內經常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勞工終止其勞動合約時,應依勞工年資,每工作1年者給半個月薪資及津貼(若有)之退職金」。依此,當勞工離職或終止其勞動合約時,雇主才給付其退職金;
有關計算退職金之薪資,依據越南勞動部2002年12月31日第114/2002/ND-CP號函,公告勞動法薪資若干條文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略以,作為計算退職金的薪資,係以勞工離職前6個月勞動合約所列薪資額及津貼(若有)之平均額認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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