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2/2009

越南自本(2009)年7月1日開始實施國籍法、醫療保險法、陸路交通法、民事案執行法以及法院案費和規費法新版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財政部網頁2009.6.30

越南將自本(2009)年7月1日起實施多項法律修訂案如下:

一、 越南國籍法:越南政府仍維持越南個人持單一國籍的政策,對申請入籍越南的外籍人士或重新入籍越南的定居海外越南人,應取得越南國家主席之核准。對定居海外而未辦理放棄越南國籍的越南人,在越南國籍法新版生效後五年期間內,應向其定居地的代表越南機構,辦理保留越南國籍之登記。

二、 醫療保險法:該法將適用於24種不同的對象,其中有11種對象享受由國家預算提撥之醫療保險費,例如6歲以下兒童、對革命有貢獻者、退休軍人、高齡及貧窮人士等。繳交醫療保險費的上限為6%,政府將依據各個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情形而制定上繳額度比例及享受政府補助醫療保險費對象。除越南衛生部長規定在中央或省級醫療單位登記享受醫療保險診治的對象外,所有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士,應向其居住地的坊社區或縣郡級醫療單位登記診療。

三、 陸路交通法:增列機車及自行車可增載兒童的年齡、機車騎士及其載運人士均須戴上安全帽等。

四、 民事案件執行法:民事案件執行人分為3等級(初、中及高級),將以考試方式任命執行人,民事案追訴期限從3 年調升為5年。

五、 法院案費及規費法:法院案費及規費法規範適用的對象(刑事、民事及行政案),案費及規費之繳交手續及免徵條件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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