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2008

越南勞動部草擬失業保險規定,其中規定雇主須代勞工繳交相當其薪資之1%失業保險費及勞工逕繳1%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經濟時報電子報2008.2.15

據越南勞動部表示,越南自轉型邁向市場經濟體制運作且加入地區及國際組織後,雖然越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惟失業卻係政府最難處理及甚緊迫的問題,越南平均每年有約110萬至120萬人口的適齡勞動新人口,但社會接受渠等就業仍甚有限。另由於越南邁向現代化及工業化,而政府革新及重組國營企業,將有不少勞工喪失工作,影響社會秩序生活問題,而若勞工能領取失業保險補助金時,將可穩定其生活,及協助渠等參加職訓,俾早日適用新工作環境,爰該部業編擬失業保險規定共8章49條,並規定自明(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定凡任職政府機關、政治社會職業組織、合作社、經營個體戶及在越南活動的外籍人士、組織及機關,而具無期限或從12個月至36個月期限勞動合約的越籍公民,均係適用參加失業保險之對象。

該草案亦訂定失業保險金的來源,包括雇主為其勞工繳交相當月薪資額之1%失業保險費,勞工亦須繳交1%,另政府亦從國家預算撥出該相應1%之補助。

該草案亦規定享受失業保險補助的條件如下:
一、 勞工須在喪失工作或依勞動法規定終止勞動合約前24個月期內而已繳交有12個以上失業險費者;
二、 有備文申請享受失業保險補助金者;
三、 已向失業保險組織辦理失業註冊後15 天而仍未予就業者。

享受失業保險補助額度為相當勞工喪失工作前6個月繳交失業保險費之平均月薪資額的60%為之,並將按其所繳交月數而訂定享受之期限如下:
一、繳交滿12個月至36個月以下者,享受3個月;
二、繳交滿36個月至72個月以下者,為6個月;
三、繳交滿72個月至144個月以下者,為9個月;
四、滿144個月者,為12個月。

越南政府公告對緩繳或不繳交勞工社會保險費的雇主,將被強制從銀行帳戶撥繳之措施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貿易資訊中心網頁2008.2.21

越南勞動部、財政部及國家央行頃發布第03/2008/TTLT-BLDTBXH-BTC-NHNN號聯席公告,對緩繳或不繳交勞工社會保險費的雇主,將被強制從銀行帳戶撥繳(含衍生之利息)措施之規定,依此自簽發書面處分決定起的30天內而雇主仍不執行繳交或補交勞工社會保險費時,各省市勞動廳清查官將建議政府相關權責機關採取強制自雇主銀行帳戶撥繳的措施,權責機關自接獲清查官書面建議的最多3 個工作天內,執行審查案情後簽發強制繳交社會保險費的書面決定,同時要求銀行提供雇主帳戶號碼及現存金額等資訊。

當雇主接到該書面決定起的5 天內而仍不願執行時,銀行負責從雇主帳戶撥款轉入社會保險機關帳戶。

當雇主帳戶存款不足或並無存款以強制執行撥轉時,銀行除將該帳戶現有存款轉移予社會保險機關外,將報請原簽發強制撥款的權責機關採取其他措施,以悉數追收相關餘款。

2/15/2008

越南財政部研議減少營業所得稅

作者:駐 越 南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Vietnam News

越南財政部刻正研議將營業所得稅率自目前之28%調降至25%,並自明年開始實施。

另越南財政部亦擬同意企業以稅前盈餘的10%抵減科技相關投資,其中又將自高科技園區企業優先實施。此外,從事高科技、培訓與教育、醫療、文化與藝術、體育、環保等方面之企業將可適用前4年免稅,之後15年與9年分別享有10%及12.5%之優惠營所稅率。

對於在貧瘠地區投資之企業,則適用10年享有20%稅率之優惠。再者,越南財政部亦考慮降低土地出租及轉讓之所得稅率,藉以留住投資者,並吸引資金至重點產業。

同時越南財政部亦檢討改善現行附加價值稅率,擬將現行之5%,改為依項目別而有0%、5%、10%等三種不同之稅率。例如:機械之附加價值稅率將從5% 調高到10%,國際運輸貨物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則不須繳增值稅。

越南財政部已將其修正草案刊載於www.mof.gov.vn以徵詢國民之意見,而越南國會亦將於今年年底討論此草案。

個人或組織參加非法罷工,將被罰款3個月薪資

作者:駐 越 南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2月4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2月4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經濟時報及Vietnam News

本(2008)年1月30日越南政府發佈第11/2008/ND-CP號議定,就個人或組織參加非法罷工造成雇主損失時之賠償義務規定略示,個人或組織參加之罷工被法院依越南勞動法宣判為非法,則需繳付罰款予雇主,作為賠償款項,其最大罰款額度為3個月薪資,賠償期限自法院宣判生效日起1年內。個人或組織可以現金、貨品及勞力賠償雇主。

同日越南政府另發佈越南勞動法第176條施行細則之第12/2008/ND-CP號議定,規定個人或組織參加非法罷工造成雇主損失,必須賠償雇主;發生罷工而影響國家經濟及公共利益者,將被禁止。


新發佈之法規生效,有助於協調僱主及勞工關係,防止罷工。越南權責機關將加強宣傳相關規定,開辦主管單位之訓練課程,讓主管單位、業者及勞工更瞭解勞動法及相關規定。

越南政府頒布暫緩和停止罷工的有關規定

南經濟時報2月1日報道,越南政府2008年1月30日頒布第12号決定,對越南《勞動法》第176條關于暫緩與停止罷工和解決勞動者集體權益的規定作了具體規定和解釋。

根據上述決定,嚴重危及國民經濟基礎和公共利益的五種罷工須暫緩和停止:
一、罷工時間為越南《勞動法》規定的全國公休日;
二、罷工地點為國家正在舉辦國際會議的所在地(各省屬市區縣);
三、在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企業罷工3日以上,對所在省市區縣的人民生活和健康構成危害;
四、在國家重點工程施工中舉行罷工;
五、在所在地因發生自然災害和疫情而出現緊急情況舉行罷工。

上述決定還規定,罷工所在地省長在接到越南政府總理關于暫緩或停止罷工的決定後一小時內,須公告基層工會執委會或工人代表以及資方,并組織落實總理決定。

決定規定,罷工暫緩期限最多不得超過50天;停止罷工的期限最多不得超過60天。

2/04/2008

越南政府公告經法院宣判為違法罷工而造成雇主損害者,應依法規定償付!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2月4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2月4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勞動人報2008.2.1

越南政府業於本(2008)年1月31日發布第11/2008/ND-CP號函,公告組織及個人經法院宣判為違法罷工而造成雇主損害之償付責任、額度及形式之規定。

依該公告,償付之損害額度將按實際物質損失認定為之,並以款項、實物或執行某項操作進行補償。自法院宣判罷工不合法生效起的要求償付期規定為1 年。

應償付非法罷工之損失,係指因產生罷工而須中止生產經營對企業資產所造成之直接損害項目。參與非法罷工勞工之最多償付額度,將不超過其罷工日前續勞動合約上所列薪俸及工資的3個月金額為準。

另該公告亦規定領導舉行非合法罷工的基層工會組織,應動用其組織資產活動經費執行補償,對造成雇主損害之參與非法罷工的集體勞工代表及勞工,亦應按其造成個別損害執行相應之補償,雇主可在勞工薪資中扣除其彌補之損失,惟每次扣除以不超過其薪資額之30%額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