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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010

勞工法及最低薪資額規定

越南政府2007年11月16日第168/2007/ND-CP號函公告;
越南勞動部2007年12月5日第28/2007/SLDTBXH-LD號函公告;
胡市勞動廳2007年12月26日第6482/SLDTBXH-LD號函
勞工法規定廠商取得營業登記証後投入營運須執行的內容項目

1- 交換有關胡市轄區廠商執行勞工法規定之意見;提醒廠商關注於取得營業登記証後執行勞工法規定的內容項目
2- 輔導廠商執行政府公告最低薪資額規定,並編擬企業適用之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
3- 廠商提出問題。

ㄧ、勞工法規定廠商取得營業登記証後
投入營運須執行的項目
(一)錄用取勞工:
1-勞工法第16條第2項,及第132條第1項規定
2-政府2003年4月18日第39/2003/ND-CP號公告第7、8及10條規定
3-勞動部2003年9月22日第20/2003/TT-BLDSTBXH號公告
a)雇主可直接或透過就業輔導組織錄用勞工
b)勞工可直接接洽或向就業輔導組織申辦就業申請之登記
c)勞工錄用手續依第39/2003/ND-CP號公告第8條辦理
(二)勞動合約:
1-勞工法第4章第26條至第43條規定
2-政府2003年5月9日第44/2003/ND-CP號公告
3-勞動部2003年9月22日第21/2003/TT-BLDSTBXH號公告
勞工之錄取及僱用,應以勞動合約方式執行
a) 勞動合約係勞工與雇主就工作薪資、作業條件及勞動關係中相互權利及義務之協調。
b) 勞動合約執行過程中:
變更
暫緩履行
勞動合約之默然終止
單方終止合約
(三)勞工僱用之申報:
1-勞工法第182條規定
2-政府2003年4月18日第39/2003/ND-CP號公告第10條規定
3-胡市勞動廳2004年11月16日第3790/SLDTBXH-LD號函
4-胡市勞動廳2004年11月23日第3883/HD-LDTBXH-LD號函
5-胡市勞動廳2006年11月16日第6697/SLDTBXH-LD號函
6-胡市勞動廳2007年2月5日第629/SLDTBXH-LD號函
登記規定時間:
a)自企業投入營運的30天內,應辦理勞工僱用之申報手續
b)企業營運過程中而有勞工移動時,應向勞工管理機關報備
c)自企業終止活動的30天內,應向當地勞工管理政府機關提出終止僱用勞工之報告。
文件受理處:
a)省市勞動廳受理中央及省市轄屬單位及外資企業僱用勞工之報告
b)郡縣勞動科受理依企業法規定營運的企業,及國家持股公司章程資金50%以上的股份公司僱用勞工之報告
c)加工暨出口區管理局受理其轄區企業僱用勞工之報告
(四)核發勞動冊予勞工
1-勞工法第183條規定
2-政府2003年4月18日39/2003/ND-CP號公告第9條規定
3-胡市勞動廳2004年3月23日第883/HD-SLDTBXH號函
雇主應為勞工製作勞動冊、薪資冊及社會保險冊資料
胡市地區所有企業,應向胡市勞動廳申辦勞動冊之核發手續
(五)給付薪資、繳交社會保險費及辦理社會保險冊之登記
1-勞工法第141條規定
2-2006年7月12日第71/2006/QH11號函之社會保險法
3-政府2006年12月22日第152/2006/ND-CP號公告
4-勞動部2007年1月30日第03/2007/TT-BLDTBXH號公告
強制性之社會保險,係適用於簽訂滿3個月以上及期限不認定勞動合約僱用勞工的企業、機關及組織。
凡屬3個月期限以下的勞動合約,各項社會保險費獲併入薪資額給付。
(六)成立工會組織:
1-勞工法第153條規定
2-政府2006年9月14日第96/2006/ND-CP號公告
地方工會及產業公會組織負責為已投入營運6個月後的企業成立基層工會組織,俾可充當保護勞工合法權利之代表。
(七)編擬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
1-勞工法第57條規定
2-政府2002年12月31日第114/2002/ND-CP號函公告
3-政府2007年11月16日第168/2007/ND-CP號函,取代政府2006年1月6日第03/2006/ND-CP號函之公告
4-勞動部2007年12月5日第28/2007/TT-BLDTBXH號函,修訂該部2003年5月30日第13/2003/TT-BLDTBXH號,及第14/2003/TT-BLDTBXH號函有關政府2002年12月31日第114/ND-CP號公告薪資之執行規定
企業應編擬供其適用之梯形薪資表、薪資表及薪資給付準則
雇主編擬梯形薪資表時,應洽詢基層工會組織之意見
薪資給付準則由企業逕自訂定並採用。
(九)編擬企業內部規定:勞工法第82及83條
1-政府1995年7月6日第41/CP號公告
2-政府2003年4月2日第33/2003/ND-CP號公告
3-勞動部2003年9月22日第19/TT-BLDTBXH 號公告
企業內部規定主要內容 :
-作息時間
-企業之秩序
-職場衛生安全
-企業資產、經營及科技密訣之保護
-違反勞動紀律之行為
(十)編擬集體勞動協議書:勞工法第44條至54條規定
1-政府1994年12月31日第196/ND-CP號公告
2-政府2002年11月11日第93/2002/ND-CP號公告
集體勞工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及工作確保之承諾;作息時間;薪資、獎金;薪資津貼;作業定量;職場衛生安全、勞工之社會保險。
(十一)成立基層勞工調解委員會、郡縣級勞工調解員
1-勞工法第162及163條規定
基層勞工調解委員會係於設有基層工會組織執行或臨時執行委員會的企 業內所成立的組織
基層勞工調解委員會成員包括勞資雙方之同席人數代表
勞工調解委員會任期為2年
勞工調解員由省市轄屬郡縣勞工管理機關推薦
(十二)成立保護勞工委員會
1-勞動部、衛生部及總工會1999年10月31日第14/1999/TTLT-BLDTBXH-BYT-TLDLD號聯席公告
保護勞工委員會係提供保護勞工活動諮詢服務的配合單位,以確保就工會組織保護勞工之參與及監督權。
保護勞工委員會係由雇主決定成立
資方代表為委員會主委
工會執行委員會代表為副主委

二、最低薪資額
根據政府2007年11月16日第166/2007/ND-CP、167/2007/ND-CP及168/2007/ND-CP號公告各種經濟型態企業適用之最低薪資額、越南勞動部2007年12月5日第28/2007/TT-BLDTBXH號函修訂該部第13/2003/TT-BLDTBXH號函,及2003年5月30日第14/2003/TT-BLDTBXH號函,公告政府2002年12月31日第114/2003/ND-CP號函有關薪資若干條文執行之規定。
本(社會榮軍暨勞動)廳茲規定轄區企業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編擬,及適用最低薪資額之暫時執行如次: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適用之地區最低資額
一、共同規定:
地區之最低薪資額,係指對有僱用勞工的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給付在一般性作業條件下而操作最簡單工作項目的勞工之工資如下:
a) 對在胡市地區設立的外國、國際組織、機構及外資企業(以下簡稱為外資企業):
1- 市內郡區者,每月為100萬盾。
2- 市郊縣區者,每月為90萬盾
b) 對其他的企業:
1- 市內郡區者每月為62萬盾。
2- 市郊縣區者每月為58萬盾
政府規定之上述地區最低薪資額,係作為企業依勞動法令規定權限編擬且發布梯形薪資表、薪資表中之薪資、各種薪資津貼、合約上所列薪資及執行其他各項制度之計算依據。
二、適用地區最低薪資額時,應注意:
a)企業、機關及單位依按其座落的地區而適用該地區之最低薪資額。
b)鼓勵企業適用高出政府規定之最低薪資額。
c)企業不可使用地區之最低薪資額給付工作項目操作需經過訓練(含在企業訓練及學藝)的勞工。
d)依據政府規定之地區最低薪資額,企業在勞動合約上薪資執行相關符合之調整。對正在採用最低薪資額而與上述政府規定最低薪資額度及適用條件不符的企業,應立即進行調整,俾確保自2008年1月1日起採用符合規定的最低薪資額,對企業採用的最低薪資額,業高出政府規定之最低薪資額者,雇主應主動與勞工協商調整其薪資,以確保企業中薪資之和諧關係,且符合市場薪資平台,俾穩定企業勞資關係。
對勞動合約、集體勞工協議書上所列,或企業給付薪資及獎金制度中業妥協之各項津貼、補給及獎金者,則應依該協議或規定執行,雇主不得以政府調升最低薪資額為由而逕自刪減,或刪除該等津貼、補給及獎金。
(二)梯形薪資表、薪資表及薪資津貼:
企業依據政府2002年12月31日第114/2002/ND-CP號、勞動部2007年12月5日 第28/2007/TT-BLDTBXH號、本廳2005年2月23日第638/LDTBXH號函,公告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編擬規定辦理後,向被授權的駐地勞動管理機關註冊,惟應注意:
一、 編擬方法:
a) 雇主主動選定企業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之編擬方法,惟須確保第114/2002/ND-CP號公告第5條第1 項規定原則,且注意:
1- 應以企業需求之職務、技術等級、專業及業務標準、職務單項或整組需要,而作為編擬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之依據。
2- 貼近的兩級薪資間之差距,至少為5%。
3- 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中所列給付工作項目須經過訓練(含已在企業學藝)勞工之最低薪資級,應至少高出政府規定之地區最低薪資額之7%。
4- 從事特別危險、毒害或危險、毒害作業勞工之薪資,應高出一般性作業條件薪資之5%
b) 薪資津貼項目及制度,由雇主主動編擬、採用,並向駐地勞動管理機關申辦註冊。
二、 梯形薪資表、薪資表及薪資津貼之註冊
a) 企業公告適用梯形薪資表、薪資表及薪資津貼前,應向被授權的地區勞動管理機關辦理其註冊手續,其中:
1- 對在第128/2007/TT-BLDTBXH號公告生效後成立的新企業,應自其投入營運後的6 個月期內,編擬並辦理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之登記。
2- 對正在營運而已編擬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惟尚未登或己登記而與第28/2007/TT-BLDTBXH號公告規定不符的企業,應自該28號公告生效起的3個月期內依規定辦理登記,或修訂後重新執行註冊。
b) 申辦梯形薪資表、薪資表之登記時,應具備下列3 套類別文件:
1-註冊申請書,其中應詳列梯形薪資表、薪資表及薪資津貼企業預估之適用地區及時間。
2-編妥或經修訂之薪資津貼、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資料(依本廳2005年2月23日第836/LDTBXH-LD號公告規定表格格式製作)。
3-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中單一或整組職務薪資之適用標準及條件之具體規定。
4-企業基層工會執行或臨時執行委員會組織之書面意見,其中詳載對雇主編擬並申請註冊梯形薪資表及薪資之意見(含不贊成意見),及建議修改意見。
c) 當雇主修改其經向駐地勞動管理機關辦妥註冊的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任何一項內容時,應予重新辦理登記。
本廳第836/LDTBXH-LD號公告梯形薪資表及薪資編擬規定之執行,若與本公告有抵觸時,均告失效。

2/11/2009

越南財政部公告外資企業繳交1%工會費之執行規定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8年02月9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 LAWSOFT CO. 法律圖書館 2009.2.9

越南財政部為執行政府第 133/2008/QD-TTg 號函(越文版點選下載),公告越南外資企業及按合作經營合約設立外資方協調辦公室,自本(2009)年1月1日起繳交工會費規定,業於本(2009)年1月22日發布第 17/2009/TT-BTC 號函(越文版點選下載),規定該公告之執行,並規定自簽發後45天生效。

依據該 17/2009 公告,適用繳交工會費的對象,包括:
依工會法規定設立基層工會組織,而有僱用越南勞工的越南外資企業、
外商購買股權49%以上的越南企業、
按合作經營合約設立的外資方協調辦公室
於每季的首月從其計算課徵企業營利所得中之獲准扣除給付僱用勞工薪資總額,撥付該整個季度的1%工會費繳交予其基層工會組織,或依基層工會組織建議繳交予其上級工會組織。該撥付繳交1%工會費獲准列入企業營業計稅期生產經營之支出項目

企業基層工會收取之前述工會費,將依越南總工會規定作為基層工會組織活動經費、執行勞工福利給付制度及給付基層工會幹部薪資及津貼(若有時)之用,使用不完的年度工會費,將獲自動轉列下年度使用。

又依據越南政府去年12月30日第 32/2008/NQ-CP 號決議書(越文版點選下載),越南政府為減緩因全經濟衰退而對越南廠商(含外資)營運所造成的壓力,業允許廠商 (或雇主) 展延至本年下半年才繳交上半年 1% 工會費及 1% 失業保險費。

1/14/2009

越南政府頃公告廠商可將其本(2009)年上半年僱用勞工1%失業保險,及外資企業提撥1%工會費延期至下半年繳交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8年01月8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總工會網頁、勞動部網頁及VN EXPRESS電子報2009.1.7

依據越南政府去(2008)年12月30日召開12月例會後發布第32/2008/NQ-CP號決議書內容,其中為舒緩因全經濟衰退而對越南廠商營運所造成的壓力,政府業允准廠商(或雇主)延緩繳交本年上半年僱用勞工薪資額1%失業保險費及外資企業提撥的1%工會費,並須在本年下半年期內悉數予以上繳,惟勞工仍須依法規定從本年1月起繳交其失業保險費

另越南勞動部正徵詢各部會及省市政府有關政府第127/2008/ND-CP號公告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文施行細則之執行規定草案意見。由於該部尚未輔導該施行細則之執行,造成越南社會保險機關及各省市轄屬保險單位不克執行該細則。

11/05/2008

平陽省從本(2008)年至今共滋生106起工罷工案件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 越南勞動部網頁2008.10.29

據平陽省勞動廳綜合資料報告,截至本(2008)年6月前止,該省共有7,968家國內外企業,僱用58萬4,341名越籍勞工,其中女姓勞工佔58.3%。

目前該省外資企業勞工月平均薪資額從130萬至170萬越盾(約77.94至101.92美元),國內企業勞工為120萬至150萬越盾(約71.94至89.93美元)及國營企業則為200萬至250萬越盾(119.9美元至149.88美元)。

該廳對轄區檢查企業執行勞工法情形後指出,在7,968家企業中,僅有32%嚴格執行政府去年第167及第168號公告調升勞工最低薪資額編擬薪資表及梯形薪級表規定,另有若干企業雖已設置其基層工會組織並編擬勞工薪資表,惟不具執行之可行性,主因係該薪資表有甚多薪級及適用調薪時間從2至3 年不等所致。

另據在該省經營5至10年資深而僱用從3,000至1萬名勞工的廠商透露,若執行政府公告企業勞工適用地區最低薪資額時,雇主同時須調升勞工薪資額及調整5%薪資級距,增加廠商營運成本的困擾,特別是對僱用其多名資深而高薪勞工的企業,為此該省有逾60%家企業不予編擬其梯形薪級表,而改以依據勞工年資及勞資協商,每年每人薪資多加10萬至30萬越盾之調薪方式。

平陽省從本(2008)年至今共滋生106起工罷工案件,有約6萬9,000名勞工參與罷工,及3萬7,000名勞工參與78起勞資糾紛案,該等罷工案件數及勞工參與人數均有與日俱增的趨勢,幾乎所有勞工罷工案均未按勞工法規定手續程序執行,主因係省政府權責機關宣導勞工法成效不彰、若干企業違反勞工法規定及物價上漲增加勞工生活負擔等因素所致。該省為制止發生非法罷工,業加強舉辦省政府、雇主及勞工座談會,期盼提升勞資對勞工法之認知,並建立企業勞資和諧關係,同時亦為轄區125家企業舉辦越南政府第11/2008/ND-CP號函,及勞動部財政第07/2008/TT-BLDTBXH-BTC號公告非法罷工造成雇主損失償付規定的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