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0/2009

越南政府擬修訂勞動法,目前正徵詢部門及業界意見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勞動部網頁2009.9.25

越南社會榮軍勞動部法務司己於本(2009)年9月21及22日,假海防市Do Son舉辦徵詢越南勞動法第2 次修訂案意見的研討會。該法務司於會中表示,越南勞動法第2 次修訂草案共7章281條(勞動法舊版為234條),其中增列81條、114條修訂規定內容及85條仍維持其現行之規定。

越南勞動法新版增列的主要重點如次:

一、 增列適用勞動法對象包括見習的勞工;未設立基層工會組織的企業,可指派勞工之集體代表。

二、 締結勞動合約原則;勞動合約附錄;勞動合約之失效;非操作全天或全週的勞動合約;從事農林漁業操作的勞動合約;勞工轉出租;當雇主僱用勞工時,應與勞工締結勞動合約,並自勞工任職1個月後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約等。

三、 增列集體勞工協議書之談判及簽訂的代表勞工之主體;強制執行集體勞工協議書內容之集體談判作業;集體談判協議書的內容、流程及形式;落實產業之集體勞工協議書。

四、 制定共同、地區、產業適用的基本薪資額、及非經常操作若干工作項目時數之薪資;增列受理企業薪資梯級及薪資表註冊的工業區管理局。

五、 增列大夜班作業時間之概念;調升勞工年工作總時數為300個小時;雇主可安排勞工加班的特殊情形;修訂勞工休息、接班及年資的時間;調升勞工放假的國定假日及事假的天數。

六、 詳訂工廠內部規定之註冊程序及手續;廢除對勞工調職至較低薪資的其他工作崗位之處分規定;增列適用解僱處分的行為;損害補償原則;禁止對勞工採取勞動紀律處分的規定項目。

七、 調升女性勞工產假的時間。

八、 廢除勞動法舊版規範在越南設立外國組織及個人的任職勞工相關規定;

九、 規範外籍勞工在越南任職的條件;僱用外籍勞工條件。

十、 外籍勞工工作許可證核發之條件及時效。

十一、 增列不准舉行屬法律規範權利糾紛之罷工規定;僅准企業基層調解委員會進行個別勞工糾紛之調解;審理勞資糾紛的權責機關為勞動法庭;禁止雇主關閉企業的條件等。

9/17/2009

2010年越南各地區的最低薪資調整方案

2010年之地區最低薪資的調整方案

(一)建立方案之依據:

依據2008-2012年薪資、社會保險及對國家有貢獻人士提供補助之最低薪資額政策。

認定最低薪資額的基本因素,包括GDP、CPI及市場薪資調整幅度,其中越南2009年上半年GDP成長3.9%,預計2009年全年GDP成長預估值為5%;2009年前8 個月CPI為3.47%,預計2009年全年CPI預估值為7%;預估越南2009年薪資市場上漲約10%,並預計越南2010年整體經濟將較2009年發展。

(二)建立方案之原則:

確保實際之薪資額,穩定勞工日常生活,以符合各個地區市場之薪資調升幅度。

斟酌企業之支付能力,其中包括國家、企業與勞工共同分擔困難。

國內企業最低薪資的調幅,將高過外資企業之調幅,俾利執行所訂定之薪資改革政策規定。

(三)地區最低薪資調整幅度:

依前列之依據及原則,越南勞動部預計2010年調整企業適用之地區最低薪資額如下:

調整地區最低薪資額綜合表

地區

國內企業最低薪資額

   

外資企業最低薪資額

   
 

2009年(千盾)

預計2010年(千盾)

調幅(%)

2009(千盾)

預計2010年(千盾)

調幅(%)

第一區

800

940

17.5

1,200

1,320

10

第二區

740

860

16.2

1,080

1,180

9.3

第三區

690

790

14.5

950

1,040

9.5

第四區

650

730

12.3

920

1,000

8.6

諸多意見認爲,前列調幅仍低,並建議以更高的幅度予以調整,以增加勞工之所得。越南勞動部表示前列調整幅度雖低,惟卻符合目前實際需要條件,且將造成企業後續各年調整最低薪資額之壓力,俾執行至2012年統一適用單一的最低薪資額計畫,主因為:

由於遭受2009年經濟衰退影響,致企業在2010年生產經營仍面臨諸多困難,另越南社會保險法及醫療保險法規定企業自2010年起繳交社會保險費及醫療保險費分別增加2%及1.5%,將影響企業成本之支出。

前列擬調整最低薪資額,已符合企業支付之能力。據勞動部於2009年對1,500家企業調查資料指出,有約96%家數的企業2009年第1季給付勞工薪資,已相當或高過2010年擬調整最低薪資額之額度,此外該擬定2010年適用最低薪資額,將使企業成本支出影響不大(平均支出增加約0.5%,其中國營企業增加0.3%、民營企業增加約0.5%、外資企業增加約0.6%、及成衣紡織以及皮革鞋類企業增加約1.15%)。

(四)執行期限:

為利企業擬定生產經營計畫及執行各型態企業共同適用最低薪資額計畫。越南勞動部建議自2010年1月1日起確實按薪資改革政策方案規定調整最低薪資額,惟將在前2個月發布公告,俾便企業準備落實。

(五)有關劃分為4個適用的地區:

依越南各地方政府反映,目前劃分的4 個地區在基本上係符合實際之情形,為避免因調整薪資而對前列4個地區造成較大的影響,越南勞動部建議不變更前列的4個地區,惟僅按中央直轄市省人委會建議調整位於各省市界交接地區適用之不甚合理的最低薪資額。

附件

越南公告勞工適用最低薪資額的地區名單

(越南政府2008年10月10第110/2008/ND-CP號公告)

第1區:

河內市市內郡區

胡志明市市內郡區

第2區

河內市轄屬縣區包括嘉林、東英、蓄山、清馳、慈廉(TU LIEM)、常信(THUONG TIN)、懷德(HOAI DUC),丹鳳、石室(THACH THAT),國威(QUOC OAI)縣、以及山西市。

胡志明市轄屬縣區

海防市轄屬郡區、水源及安陽縣。

峴港市轄屬郡及縣區

芹苴市轄屬寧僑(NINH KIEU)及平水郡區

廣寧省轄屬夏龍市。

同奈省轄屬邊和市、隆慶市、仁澤縣、隆城縣、永欠(Vinh Cuu)縣及盞泵(Trang Bom)縣。

平陽省轄屬土龍木市、順安縣、逸安縣、濱葛縣及新淵(Tan Uyen)縣

巴地頭頓省轄屬頭頓市及新城縣

第3區

各省直轄市(第2區所列城市除外)。

河內市轄屬其餘縣區。

北寧省轄屬北寧市、慈山市、桂武縣、仙游(TIEN DU)、及安峰縣(AN PHONG)

北江省轄屬北江市、越安及安勇縣

興安省轄屬興安市、美好,文林,文江以及安美縣

海陽省轄屬海陽市、CAM GIANG、南冊(NAM SACH)、志玲(CHI LINH),金城(KIM THANH)及京門(KINH MON)縣

永福省轄屬永安市及福安市

海防省轄屬之其餘縣區

廣寧省孟街市、UONG BI及錦譜市

林同省轄屬大勒市及保祿市

慶和省轄屬芽莊市及金蘭灣市

西寧省轄屬展鵬縣。

平陽省轄屬之其餘的縣。

同奈省轄屬之其餘的縣。

隆安省轄屬新安市、德和、濱瀝及芹德縣

芹苴市轄屬之其餘郡縣。

巴地頭省轄屬巴地市、周德、隆田、紅地(DAT DO)及川木(XUYEN MOC)縣

(預估將增列廣南省轄屬DIEN BAN縣及會安市)

第4區

前列3個區域外之其他地區

越南政府公告雇主及勞工按時間表繳交強制社會保險費的額度規定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法律圖書館網頁2009.9.14

越南政府已於2006年12月22日發布第152/2006/ND-CP號函,公告社會保險法強制保險若干條文規定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前列152/2006/ND-CP號公告第42條規範社會險法第91條規定勞工繳交之社會保險費如下:

一、 從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止:繳交相當月薪資額之5%社會保險費;

二、 從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止: 繳交相當月薪資額之6%社會保險費;

三、 從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止: 繳交相當薪資額之7%社會保險費;

四、 從2014年1月起:繳交相當薪資額之8%社會保險費。

另152/2006號公告第43條規範社會險法第91條規定雇主繳交勞工之社會保險費之額度及方式如下:

一 、從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止:繳交相當月薪資額之15%社會保險費

﹝其中疾病及生育保險為3%(雇主可保留2%,俾及時給付符合條件規定的相關勞工)、勞動意外及職業疾病保險為1%,以及退休及撫卹保險為11%﹞;

二、從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止: 繳交16%社會保險費 (其中退休及撫卹保險調升為12%);

三、從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止: 繳交17%社會保險費 (其中退休及撫卹保險調升為13%);

四、從2014年1月起: 繳交18%社會保險費 (其中退休及撫卹保險調升為14%)。

雇主按月從給付勞工薪資額提撥前列社保險費,併同前列152/2006號公告42條規定勞工須繳交的社會保險費,上繳社會保險基金。

9/14/2009

越南政府公告任職企業的外籍勞工,自本(2009)年10月1日起適用越南醫療保險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及時間: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頁2009.9.11

越南財政部及衛生部為執行政府本(2009)年7月27日第62/2009/ND-CP號函,公告越南醫療保險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已於同年8月14日發布第 09/2009/TTLT-BYT-BTC 號聯署公告,共8章24條,並規定自本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

一、 第1條第1項a點規定任職於越南設立的外國或國際機關組織(越南參與執行國際公約有另行規定者除外)、及依越南投資法及企業法設立及活動的企業、以及依越南法律設立及營運的其他組織之勞工,含外籍勞工(越南勞動法規範簽訂無期限或滿3個月以上勞動合約的勞工、依據越南薪資法令規定領取薪資之企業管理人),均屬適用醫療保險法的對象。

二、 第2條第1項規定每月繳交醫療保險費的額度,依前列62/2009/ND-CP公告規定如下:

  1- 從本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相當勞工薪資額之3%(雇主為2%及勞工為1%)。

  2- 從明年1月1日起:相當勞工薪資額之4.5%(雇主為3%及勞工為1.5%)。

三、第8 條規定對不違反交通法規定產生交通意外的參加醫療保險之勞工,亦可享受醫療保險機提供之醫療費,惟對依法規定非屬醫療保險結算醫療費用的車禍事件,及屬雇主須結算醫療費用的發生勞動意外者則除外。

622009

第 09/2009/TTLT-BYT-BTC 號聯署公告

越南政府加強管理外勞,對不具工作條件外勞,有可能遭驅逐出境!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貿易資訊中心網頁2009.9.11

越南社會榮軍勞動部為加強管理外籍勞工,頃簽發第3353/LDTBXH-VL號函,要求各省市政府及轄屬機關應經常對轄區企業及組織進行清檢查其僱用外勞的情形,其中包括檢查有關雇主執行外籍勞工錄用規定、簽發及加簽勞工之工作許可證等,尤其是在轄區運作而有僱用外勞的外國承包商,若發現有違反政府規定時,應堅決進行處置,對不具備在越南境內工作條件規定的外勞,應強制驅逐出境。

另該部亦規定各省市政府按月提報轄區有僱用外勞的企業及組織家數、僱用外勞人數、不具備工作規定的外勞人數、以及實施管理外勞的措施。

CV_3353_BLDTBX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