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0/2009

越南政府擬修訂勞動法,目前正徵詢部門及業界意見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勞動部網頁2009.9.25

越南社會榮軍勞動部法務司己於本(2009)年9月21及22日,假海防市Do Son舉辦徵詢越南勞動法第2 次修訂案意見的研討會。該法務司於會中表示,越南勞動法第2 次修訂草案共7章281條(勞動法舊版為234條),其中增列81條、114條修訂規定內容及85條仍維持其現行之規定。

越南勞動法新版增列的主要重點如次:

一、 增列適用勞動法對象包括見習的勞工;未設立基層工會組織的企業,可指派勞工之集體代表。

二、 締結勞動合約原則;勞動合約附錄;勞動合約之失效;非操作全天或全週的勞動合約;從事農林漁業操作的勞動合約;勞工轉出租;當雇主僱用勞工時,應與勞工締結勞動合約,並自勞工任職1個月後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約等。

三、 增列集體勞工協議書之談判及簽訂的代表勞工之主體;強制執行集體勞工協議書內容之集體談判作業;集體談判協議書的內容、流程及形式;落實產業之集體勞工協議書。

四、 制定共同、地區、產業適用的基本薪資額、及非經常操作若干工作項目時數之薪資;增列受理企業薪資梯級及薪資表註冊的工業區管理局。

五、 增列大夜班作業時間之概念;調升勞工年工作總時數為300個小時;雇主可安排勞工加班的特殊情形;修訂勞工休息、接班及年資的時間;調升勞工放假的國定假日及事假的天數。

六、 詳訂工廠內部規定之註冊程序及手續;廢除對勞工調職至較低薪資的其他工作崗位之處分規定;增列適用解僱處分的行為;損害補償原則;禁止對勞工採取勞動紀律處分的規定項目。

七、 調升女性勞工產假的時間。

八、 廢除勞動法舊版規範在越南設立外國組織及個人的任職勞工相關規定;

九、 規範外籍勞工在越南任職的條件;僱用外籍勞工條件。

十、 外籍勞工工作許可證核發之條件及時效。

十一、 增列不准舉行屬法律規範權利糾紛之罷工規定;僅准企業基層調解委員會進行個別勞工糾紛之調解;審理勞資糾紛的權責機關為勞動法庭;禁止雇主關閉企業的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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