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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2009

越南政府續公佈調降若干產品VAT稅

CANG SG

Ngày 12/05/2009, Bộ Tài chính đã ra Thông tư số 91/2009/TT-BTC ban hành Danh mục bổ sung một số mặt hàng được giảm 50% mức thuế suất thuế GTGT theo Quyết định số 16/2009/QĐ-TTg ngày 21/01/2009 của Thủ tướng Chính phủ.

在 09年5月12日,財政部的通告第91/2009/TT-BTC名單發表了一些額外的項目是50 % ,減少率增值稅率由第16/2009/QD-TTg日期21/01/2009總理。

Đây là danh mục bổ sung cho Danh mục một số mặt hàng được giảm 50% mức thuế suất thuế GTGT được ban hành kèm theo Thông tư số 18/2009/TT-BTC ngày 30/01/2009 của Bộ Tài chính hướng dẫn thực hiện giảm 50% mức thuế suất thuế giá trị gia tăng theo Danh mục hàng hoá của Biểu thuế nhập khẩu ưu đãi.

這是一個名單 , 名單上增加一些項目減少50 %的增值稅率稅率是頒布通告第18/2009/TT-BTC同月30/01/2009財政部的指導減少50 %的稅率稅率增值的物品清單 , 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其中包括鐵渣、含有珍貴金屬之碎片及廢料、瓦斯瓶、縫針、編織針、煤氣爐、其他鐵製產品、鋁片、水容器、錫棒、真空泵子、冷氣機、冷凍機、試驗室用機械、洗碗機、秤子、提貨機、農機、食品加工機械、紙業專用機械、印表機、紡織機械、縫紉機、石頭加工機械、橡膠加工機械、電話、手機、投影機等。

前述公告之詳細產品項目內容,請參閱財政部網站www.mof.gov.vn查詢。

PS:國貿局經貿網的文號是錯的!

5/18/2009

越南政府公告增列享受加值稅50%減免優惠的若干貨品項目清單,並規定溯自本(2009)年2月1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財政部網頁200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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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財政部執行政府總理本(2009)年1月21日第16/2009/QD-TTg號公告,已於同年1月30日發布第18/2009/TT-BTC號函,公告屬於優惠進口關稅率表中適用加值稅減免50%的貨品項目清單,頃續於同年5月12日發布第91/2009/TT-BTC號函,公告增列該18/2009公告適用加值稅減免50%清單的貨品項目,並規定溯自本年2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的期間內實施。

前列第18/2009及91/2009號公告的貨品項目,併同適用於從事進口、生產、加工及商業經營之活動。

另第91/2009號公告亦規定,屬於政府總理第16/2009/QD-TTg號公告第1條規範的貨品項目,當售出其經加工生產的廢料及廢品,亦准予享受其相關完整貨品應課徵的加值稅率減免50%之優惠。

我商可在越南法律圖書館網頁或越南財政部網頁,下載該91/2009/TT-BTC號公告享受加值稅減免50%的貨品項目清單(主要為屬第26、71、73、76、80、82、84、85、87及90章的若干貨品而在該清單獲減免稅收欄中有標示x記號的項目),共68頁,俾便參考及運用。

對已於本年2月1日起向海關註冊報關單進口屬於第91/2009號公告清單所列貨品項目,而未繳交貨品加值稅的進口人,應向海關補辦報稅手續,俾便海關依91/2009號公告規定調降享受加值稅率50%之減免,若已繳交本節貨品加值稅者,可向稅務機關辦理扣除加值稅之申報,或建議海關確認加值稅溢徵額,提交稅務機關依規定辦理退稅。

對於已在本年2月1日起售出屬於91/2009號公告清單所列貨品項目,而在加值稅發票上未標示加值稅率減免50%的售貨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加值稅之減免:

一、 若貨品買方要求賣方調整發票,以享受加值稅率減免50%時,買賣雙方應製作筆錄或協議書文件,文件上應依據售貨發票詳列品名、規格、數量、發票號碼、發給日期及依91/2009號公告調降加值稅率等資料,同時售出方另簽發經調整的新發票予買方,俾作為雙方向稅務機關申報貨品採購及銷售課稅之依據。

二、 若買方無要求賣方調整發票時,賣方應申報並按發票上所列10%加值稅率繳交加值稅,而買方則獲准依貨品購入的10%加值稅申報扣稅。

三、 對於無法認定買方者,賣方不得製作調整加值稅發票,並應按以前簽發發票上所列10%稅率繳交加值稅。

3/10/2009

越南公告:7月1日起不允許入境者購買免稅貨品

這是經營免稅商品規章制度及越南政府總理隨之頒布的第24/2009/QĐ-TTg號決定的新規定。

因此,入境者不屬于享有購買免稅貨品優待制度的對象。

享有購買免稅貨品的對象包括:
*乘坐按照越南法律成立和經營的國際航班的出境、過境者;
*享有外交形式的優待權利的機關、組織和個人;
*以及在國際運載輪船(包括越南國際和外國國籍的輪船)上工作的水手們。

內容很短,那就看看機場、免稅店的正妹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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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009

越南財政部為執行政府遏止經濟衰退政策,公告若干貨品加值稅50%之減免,並規定適用於本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間內報關進口的貨品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財政部網頁2009.2.12

越南財政部為執行政府總理本(2009)年1月21日 第16/2009/QD-TTg號函 (越文版下載),公告採取若干稅捐措施,以落實擴大投資及消費需求、遏止經濟衰退及解決廠商面臨困難問題,頃於本年1月30日發布 第18/2009/TT-BTC號函 (越文版下載),公告屬該部去年12月26日 第131/2008/TT-BTC號公告 (越文版下載) 之越南優惠進口關稅率表中,享受加值稅課徵減免 50% 的貨品項目清單,並規定自簽發日起生效,且適用於在本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間內向海關登記報關單的進出口貨品

我商可在該部 www.mof.gov.vn 或越南政府 www.chinhphu.vn 網址法律資訊欄下載該清單(清單上所列「獲減貨品欄」中有打 X 的項目),俾便參考。

另該公告亦規定該前列清單中尚未標示,而屬越南政府第16/2009/QD-TTg號函及財政部本年1月22日 第13/2009/TT-BTC號函 (越文版下載),公告規定享受減免加值稅 50% 的貨品項目,則依該等公告執行。

2/07/2009

越南政府頒佈企業所得稅法及營業加值稅法等施行細則

作者:駐 越 南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公布日期:民國98年02月6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Vietnam Law & Legal Forum

越南政府於去(2008)年12月份頒佈營利事業所得稅法 (英文版-點選下載) (Corporate Income Tax Law) 及營業加值稅法 (越文版-點選下載) (Value-Added Tax Law) 等二法之施行細則,依據 第 124/2008/ND-CP 號議定 (越文版-點選下載),新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調整為 25% (原為28%),以及若干優惠稅率措施與其適用條件,其中:

第一, 凡於「社經條件特別」困難地區所新設置之企業得享15年期營利事業所得稅 10% 之優惠稅率;

第二, 凡於社經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定居之企業以及在社經條件特別困難地區或社經條件困難地區所新設置的從事社會化產業之企業得享4年期免營利事業所得稅,期滿後 9 年內仍可獲享減稅 50%;

第三, 「二免四減一半」(2年免稅4年減半)適用於在社經條件困難地區所新設置之企業;

第四, 在其餘地區所新設置的從事社會化產業之企業得享4年期免營利事業所得稅,期滿後5年內獲減稅 50%。

有關困難地區之定義與劃分,請參閱財政部網站 www.mof.gov.vn (第 124/2008/ND-CP 號議定之附錄)。

僅在越南政府所公佈之地區及產業清單上所投資之企業方可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優惠措施。此法生效前原享有相關稅率優惠者,得在其原優惠剩餘期間續適用現有優惠措施,惟若新頒佈之優惠措施較其現行措施優惠,則可改選適用新規定。

越南政府另於去年12月8日頒佈 第 123/2008/ND-CP 號議定 (越文版-點選下載),修訂有關營業加值稅 (VAT) 法施行細則,其中規定信用、貸款、擔保及財物租賃、證券相關服務、汽車、機械設備銷售及維修服務、廣告及行銷服務、投資與貿易促進以及培訓等服務產業將不課徵 VAT 稅。

惟未在越南設立常駐機構之外人公司或未定居於越南境內之外國人,所提供之服務 (含與貨品相關之服務) 則需繳納 VAT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