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2009

越南政府頒佈企業所得稅法及營業加值稅法等施行細則

作者:駐 越 南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公布日期:民國98年02月6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Vietnam Law & Legal Forum

越南政府於去(2008)年12月份頒佈營利事業所得稅法 (英文版-點選下載) (Corporate Income Tax Law) 及營業加值稅法 (越文版-點選下載) (Value-Added Tax Law) 等二法之施行細則,依據 第 124/2008/ND-CP 號議定 (越文版-點選下載),新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調整為 25% (原為28%),以及若干優惠稅率措施與其適用條件,其中:

第一, 凡於「社經條件特別」困難地區所新設置之企業得享15年期營利事業所得稅 10% 之優惠稅率;

第二, 凡於社經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定居之企業以及在社經條件特別困難地區或社經條件困難地區所新設置的從事社會化產業之企業得享4年期免營利事業所得稅,期滿後 9 年內仍可獲享減稅 50%;

第三, 「二免四減一半」(2年免稅4年減半)適用於在社經條件困難地區所新設置之企業;

第四, 在其餘地區所新設置的從事社會化產業之企業得享4年期免營利事業所得稅,期滿後5年內獲減稅 50%。

有關困難地區之定義與劃分,請參閱財政部網站 www.mof.gov.vn (第 124/2008/ND-CP 號議定之附錄)。

僅在越南政府所公佈之地區及產業清單上所投資之企業方可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優惠措施。此法生效前原享有相關稅率優惠者,得在其原優惠剩餘期間續適用現有優惠措施,惟若新頒佈之優惠措施較其現行措施優惠,則可改選適用新規定。

越南政府另於去年12月8日頒佈 第 123/2008/ND-CP 號議定 (越文版-點選下載),修訂有關營業加值稅 (VAT) 法施行細則,其中規定信用、貸款、擔保及財物租賃、證券相關服務、汽車、機械設備銷售及維修服務、廣告及行銷服務、投資與貿易促進以及培訓等服務產業將不課徵 VAT 稅。

惟未在越南設立常駐機構之外人公司或未定居於越南境內之外國人,所提供之服務 (含與貨品相關之服務) 則需繳納 VAT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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