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8年02月9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 LAWSOFT CO. 法律圖書館 2009.2.9
越南財政部為執行政府第 133/2008/QD-TTg 號函(越文版點選下載),公告越南外資企業及按合作經營合約設立外資方協調辦公室,自本(2009)年1月1日起繳交工會費規定,業於本(2009)年1月22日發布第 17/2009/TT-BTC 號函(越文版點選下載),規定該公告之執行,並規定自簽發後45天生效。
依據該 17/2009 公告,適用繳交工會費的對象,包括:
依工會法規定設立基層工會組織,而有僱用越南勞工的越南外資企業、
外商購買股權49%以上的越南企業、
按合作經營合約設立的外資方協調辦公室,
於每季的首月從其計算課徵企業營利所得中之獲准扣除給付僱用勞工薪資總額,撥付該整個季度的1%工會費繳交予其基層工會組織,或依基層工會組織建議繳交予其上級工會組織。該撥付繳交1%工會費獲准列入企業營業計稅期生產經營之支出項目。
企業基層工會收取之前述工會費,將依越南總工會規定作為基層工會組織活動經費、執行勞工福利給付制度及給付基層工會幹部薪資及津貼(若有時)之用,使用不完的年度工會費,將獲自動轉列下年度使用。
又依據越南政府去年12月30日第 32/2008/NQ-CP 號決議書(越文版點選下載),越南政府為減緩因全經濟衰退而對越南廠商(含外資)營運所造成的壓力,業允許廠商 (或雇主) 展延至本年下半年才繳交上半年 1% 工會費及 1% 失業保險費。
2/11/2009
越南財政部公告外資企業繳交1%工會費之執行規定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