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2009

越南政府公告申請核發著作權証明規費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貿易資訊中心網頁2009.2.12

越南財政部頃發布 第29/2008/TT-BTC號函 (版主註:錯誤文號),公告國內外組織及個人向越南著作權國家保護機關,申請簽發著作權証明繳交規費規定,依該公告,申請核發下列作品著作權証明繳交規費如下:

一、 屬電腦程式、蒐集資訊或供電腦使用程式之著作權者,為 60 萬盾(約 34.32 美元);

二、 屬書面式文學、科學作品、教科書、教材資料及其他作品;授課、發言內容;報章、音樂及攝影作品之著作權者,為10萬盾 (約 5.72 美元);

三、 屬其他相關之著作權者,按個案而繳交從20萬盾 (約 11.44 美元) 至 50 萬盾 (約 28.6 美元)。

另該公告亦規定重申請簽發前列作品著作權者,均須繳交其相應規費之 50%。另對被撤銷的著作權証明,原先核發証明的機關將不退回已收取之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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