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政府網頁2009.2.13
越南國家央行為執行越南政府去(2008)年12月11日 第30/2008/NQ-CP號(越文版下載) 有關採取遏止經濟衰退、維持經濟成長及穩定社會措施決議書,於本年2月3日發布 第02/2009/TT-NHNN號函(越文版下載) ,公告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具有流動資金需求的組織及個人,向銀行融資利率提供補助之執行規定。該公告共5條並規定自簽發日起生效。
依該公告,政府提供融資利率補助的期限為8個月,適用於在本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間內,向國家商業銀行、商業股份銀行、聯營銀行、在越南營運之外國銀行分行、全外資銀行及人民信用中央基金(簡稱為商業銀行)簽訂信貸合約並放款予以借貸的款項。對融資期超過2009年度的款項,僅對其在2009年期間內融資款項提供利率之補助;對逾期而未償付或獲展延的貸款,則其超過或展延期將不適用該利率補助措施。
越南國家央行提供前列補助之年利率訂定為4%,適用於自本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間內向商業銀行借貸而未償還款項及其實際獲放款期,當利息償還期屆滿時,提供融資銀行將在借貸人應付利息中,扣除其獲由政府提供補助利率的利息,越南國家央行依據銀行提報本案放款獲得補助之利息金額予以轉撥。
該第02/2009號公告不適用於中長期越盾貸款、短中長期外匯貸款;國家央行 第477/2004/QD-NHNN號公告(越文版下載) 附錄7 所列產業之短期越盾貸款,包括:
採礦業、
金融保險活動、
資產經營及提供諮詢服務活動、
國防安全國家管理、
党政活動、
教育訓練、
醫療及社會賑濟、
文化體育活動及國際團體和組織活動;
短期融資越盾購買外匯,以結算進口消費品貨款;
投資經營証券之融資;
投資買賣土地使權之融資等。
2/14/2009
越南國家央行公告政府提供廠商融資利率補助之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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