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2009

越南國會通過醫療保險法新版,並將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雇主代勞工繳交4%及勞工繳交2%醫療保險費,各高出現行規定之1倍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人民報電子報2008.12.8

越南國家主席辦公室頃於本(2008)年12月5日召開者會,公告國家阮主席明哲 (Nguyen Minh Triet) 發布 4 項法令,包括生物多元化法、高科技法、陸路交通法及醫療保險法新版。

醫療保險法新版由越南國會第 12 屆於本(2008)年11月14日通過以 第25/2008/QH12號函(越文版下載) 通過,並規定將自明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該法將廣泛適用於公務人員、軍官、國會議員、合作社、學生、退休人員及勞工等。

針對企業僱用勞工部份,該法規範將適用於依勞工法規定簽訂無期限合約僱用勞工或僱用滿3個月以上的勞工,繳交醫療保險費為勞工薪資額 6%,其中雇主 4%勞工 2%雇主每月應按其僱用勞工合上所列薪資額支付4%,併同給付勞工薪資前扣除 2% 的醫療保險費,上繳政府醫療機關 (現行規定雇主代繳2%,勞工本身為1%)。

該法亦規定政府制定本法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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