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2009

越南政府公告對2009年2月23日後喪失工作的勞工,才可享受政府補助政策規定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勞動人日報2009.2.26

據越南社會榮軍勞動部所屬就業局阮局長大桐(Nguyen Dai Dong)於本(2009)年2月25日,出席執行越南政府去年12月11日 第30/2008/NQ-CP號決議書(越文版下載) 補助政策會中表示,越南本(2009)年前所喪失工作的6萬6,700名勞工(含業主逃跑的企業勞工),將不適用該補助政策,惟渠等仍可向其居住地國家就業基金借貸,逕自尋找工作,而適用該補助政策的對象,為從本年2月23日後喪失工作的勞工

阮局長續告,有業主逃跑而尚積欠勞工薪資企業所在地的省市政府,將在本年3月份內從國庫暫撥款項,代償付勞工薪資,俟依法處理企業資產後從其取得金額中償還。

適用第30/2008號決議書喪失工作的勞工,自喪失工作起可向國家就業基金或社會政策銀行借款為期12個月,以參加職訓,俾便尋找新工作,越南勞動部將在本年3月內發布本節執行之規定。

此外,由於遭全球經濟不景氣影響,預估越南本年度內將有40萬喪失工作的勞工,其中估計上半年約30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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