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2009

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09)年3月1日起調升平均電力,調幅為8.92%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勞動人報2009.2.16

越南政府總理頃發布 第21/2009/QD-TTg號函(越文版下載),公告自本 (2009) 年3月1日起調升電力售價,平均每度電力零售價為 948.5 越盾 (約 0.054 美元,未含加值稅),較去年平均每度電零售價漲 8.92%

據越南工商部杜次長友豪 (Do Huu Hao) 表示,上述越南政府電力零售價調幅 10% 以下,將可增收約 6 萬 9,000 億盾電費 (約 3 億 9,473 萬美元),相當 GDP 之 0.44%,惟將降低 GDP 成長速度 0.05% 至 0.07% 並提升物價消費指數 (CPI) 之 0.25% 至 0.3%。

依據越南政府上述調升電力售價的原則,工業用電調升比例將低於該平均每度電力零售價的 8.92%,而日常生活用電調升將高出該比例,越南工商部及財政部將配合制定電力售賣新價格表。

又據工商部預估,政府調升平均每度電力零售價,將使家庭用電戶每月電費多支出 3%,其中對每個月:

用電 50 度以下的家庭戶,將須多付 2,500 盾 (約 0.14 美元);

用電 100 度以上者,多付 1萬6,000盾 (約 0.92 美元);

200 度以上者為 2萬1,000盾 (約 1.2 美元);

250 度以上者則為 3萬盾( 約 1.72 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發布該 21/200 號公告將按市場經濟運作機制調整電力供應價,越南工商部按每年電力產銷及市場物價變動情形,與財政部配合調整電價,倘電價調幅 (升或降) 較去年電升或降 5% 以下時,工商部可逕自核定,若超過 5% 者,須取得政府總理核准。

另政府亦允准電力供應商自 2010 年起,與從事工業及服務業用電廠商協商低於政府公告電力上限售價的供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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