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8/2009

越南政府公告增列享受加值稅50%減免優惠的若干貨品項目清單,並規定溯自本(2009)年2月1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財政部網頁200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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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財政部執行政府總理本(2009)年1月21日第16/2009/QD-TTg號公告,已於同年1月30日發布第18/2009/TT-BTC號函,公告屬於優惠進口關稅率表中適用加值稅減免50%的貨品項目清單,頃續於同年5月12日發布第91/2009/TT-BTC號函,公告增列該18/2009公告適用加值稅減免50%清單的貨品項目,並規定溯自本年2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的期間內實施。

前列第18/2009及91/2009號公告的貨品項目,併同適用於從事進口、生產、加工及商業經營之活動。

另第91/2009號公告亦規定,屬於政府總理第16/2009/QD-TTg號公告第1條規範的貨品項目,當售出其經加工生產的廢料及廢品,亦准予享受其相關完整貨品應課徵的加值稅率減免50%之優惠。

我商可在越南法律圖書館網頁或越南財政部網頁,下載該91/2009/TT-BTC號公告享受加值稅減免50%的貨品項目清單(主要為屬第26、71、73、76、80、82、84、85、87及90章的若干貨品而在該清單獲減免稅收欄中有標示x記號的項目),共68頁,俾便參考及運用。

對已於本年2月1日起向海關註冊報關單進口屬於第91/2009號公告清單所列貨品項目,而未繳交貨品加值稅的進口人,應向海關補辦報稅手續,俾便海關依91/2009號公告規定調降享受加值稅率50%之減免,若已繳交本節貨品加值稅者,可向稅務機關辦理扣除加值稅之申報,或建議海關確認加值稅溢徵額,提交稅務機關依規定辦理退稅。

對於已在本年2月1日起售出屬於91/2009號公告清單所列貨品項目,而在加值稅發票上未標示加值稅率減免50%的售貨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加值稅之減免:

一、 若貨品買方要求賣方調整發票,以享受加值稅率減免50%時,買賣雙方應製作筆錄或協議書文件,文件上應依據售貨發票詳列品名、規格、數量、發票號碼、發給日期及依91/2009號公告調降加值稅率等資料,同時售出方另簽發經調整的新發票予買方,俾作為雙方向稅務機關申報貨品採購及銷售課稅之依據。

二、 若買方無要求賣方調整發票時,賣方應申報並按發票上所列10%加值稅率繳交加值稅,而買方則獲准依貨品購入的10%加值稅申報扣稅。

三、 對於無法認定買方者,賣方不得製作調整加值稅發票,並應按以前簽發發票上所列10%稅率繳交加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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