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及時間:胡志明市社會保險機關網頁2009.5.15
依據越南政府2003年5月9日第44/2003/ND-CP號函,公告勞動法勞動合約若干條文施行細則第14條第5 項,有關計算年資12個月以上(即有零星的月份)勞工退職金之規定。
越南勞動部表示,自本(2009)年1月1日起,對依勞動合約規定在企業任職滿12個月以上的勞工,於扣除勞工(含資方)參與失業保險時間後的年資,作為其退職金之計算依據,其中對年資中有滿1個月至6個月以下者,以半年之年資計算,而滿6個月至12個月以下者,則計算為1年。
計算勞工退職金之薪資,以離職前6個月勞動合約上所列薪資、職務、地區補給及津貼(若有時)之平均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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