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4/2009

越南政府公告任職企業的外籍勞工,自本(2009)年10月1日起適用越南醫療保險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及時間: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頁2009.9.11

越南財政部及衛生部為執行政府本(2009)年7月27日第62/2009/ND-CP號函,公告越南醫療保險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已於同年8月14日發布第 09/2009/TTLT-BYT-BTC 號聯署公告,共8章24條,並規定自本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

一、 第1條第1項a點規定任職於越南設立的外國或國際機關組織(越南參與執行國際公約有另行規定者除外)、及依越南投資法及企業法設立及活動的企業、以及依越南法律設立及營運的其他組織之勞工,含外籍勞工(越南勞動法規範簽訂無期限或滿3個月以上勞動合約的勞工、依據越南薪資法令規定領取薪資之企業管理人),均屬適用醫療保險法的對象。

二、 第2條第1項規定每月繳交醫療保險費的額度,依前列62/2009/ND-CP公告規定如下:

  1- 從本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相當勞工薪資額之3%(雇主為2%及勞工為1%)。

  2- 從明年1月1日起:相當勞工薪資額之4.5%(雇主為3%及勞工為1.5%)。

三、第8 條規定對不違反交通法規定產生交通意外的參加醫療保險之勞工,亦可享受醫療保險機提供之醫療費,惟對依法規定非屬醫療保險結算醫療費用的車禍事件,及屬雇主須結算醫療費用的發生勞動意外者則除外。

622009

第 09/2009/TTLT-BYT-BTC 號聯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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