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2008

越南政府公告經法院宣判為違法罷工而造成雇主損害者,應依法規定償付!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2月4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2月4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勞動人報2008.2.1

越南政府業於本(2008)年1月31日發布第11/2008/ND-CP號函,公告組織及個人經法院宣判為違法罷工而造成雇主損害之償付責任、額度及形式之規定。

依該公告,償付之損害額度將按實際物質損失認定為之,並以款項、實物或執行某項操作進行補償。自法院宣判罷工不合法生效起的要求償付期規定為1 年。

應償付非法罷工之損失,係指因產生罷工而須中止生產經營對企業資產所造成之直接損害項目。參與非法罷工勞工之最多償付額度,將不超過其罷工日前續勞動合約上所列薪俸及工資的3個月金額為準。

另該公告亦規定領導舉行非合法罷工的基層工會組織,應動用其組織資產活動經費執行補償,對造成雇主損害之參與非法罷工的集體勞工代表及勞工,亦應按其造成個別損害執行相應之補償,雇主可在勞工薪資中扣除其彌補之損失,惟每次扣除以不超過其薪資額之30%額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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