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2008

越南政府公告對緩繳或不繳交勞工社會保險費的雇主,將被強制從銀行帳戶撥繳之措施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貿易資訊中心網頁2008.2.21

越南勞動部、財政部及國家央行頃發布第03/2008/TTLT-BLDTBXH-BTC-NHNN號聯席公告,對緩繳或不繳交勞工社會保險費的雇主,將被強制從銀行帳戶撥繳(含衍生之利息)措施之規定,依此自簽發書面處分決定起的30天內而雇主仍不執行繳交或補交勞工社會保險費時,各省市勞動廳清查官將建議政府相關權責機關採取強制自雇主銀行帳戶撥繳的措施,權責機關自接獲清查官書面建議的最多3 個工作天內,執行審查案情後簽發強制繳交社會保險費的書面決定,同時要求銀行提供雇主帳戶號碼及現存金額等資訊。

當雇主接到該書面決定起的5 天內而仍不願執行時,銀行負責從雇主帳戶撥款轉入社會保險機關帳戶。

當雇主帳戶存款不足或並無存款以強制執行撥轉時,銀行除將該帳戶現有存款轉移予社會保險機關外,將報請原簽發強制撥款的權責機關採取其他措施,以悉數追收相關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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