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2007

台辦處簡化越籍商務人士申請簽證赴台洽商、觀光或就醫

一、 為促進台、越經貿及社會交流,便利越籍商務人士申請簽證赴台洽商、觀光或就醫,自即日起,凡越籍商務人士護照內已有歐盟(申根)國家或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國家簽證及入出境紀錄,可資佐證經常從事國際旅行者,本處將大幅簡化申請簽證手續,申請人無需提供財力證明、機票訂位、旅館訂房紀錄、在台灣商務夥伴邀請函或保證函,即可申請簽證。

二、 申辦方式:符合前述資格商務人士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代辦。本處建議委由信譽良好之旅行社以團體送件。所須附文件如下:當事人護照、前述第一點所提及國家簽證及入出境紀錄影本、委託書(旅行社團體送件免附)、2張2吋彩照、簽證申請表(申請人須親自簽名)即可提出申請。

三、 簽證費用及工作日:停留簽證費50美元於5個工作天發件;如趕辦急件加收提辦費(即簽證費之一半)25美元,將於2個工作天發件。

四、 特此公告周知。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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