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5/2008

越南政府公告自明(2009)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勞工適用最低薪資額之規定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政府網址2008.10.14


越南政府頃於本(2008)年10月10日發布第111/2008/ND-CP號函,公告調升越南外國組織、機關、外資企業及外籍人士僱用越南勞工之最低薪資額規定如下:

第1條:越南外國組織、機關、外資企業及外籍人士(以下簡稱為企業)僱用於一般職場條件下,而從事最簡易操作項目越南勞工給付之地區(如附件)最低薪資額,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執行如次:
1. 第一地區營運企業適用之月薪資額為120萬越盾。
2. 第二地區營運企業適用之月薪資額為108萬越盾。
3. 第三地區營運企業適用之月薪資額為95萬越盾。
4. 第四地區營運企業適用之月薪資額為92萬越盾。

第2條:
1. 本公告第1條規範最低薪資額,係作為依勞工法令規定權責的企業編擬及公布勞動合約薪資額、各種津貼、薪資表、薪資梯級表及執行其他規定制度之計算依據。
2. 給付經受訓勞工(含企業逕自訓練勞工)薪資額,應至少高出本公告第1條規定地區最低薪資額之7%。
3. 鼓勵企業給付高出本公告第1 條規定之地區最低薪資額。
4. 企業依據本公告第1條規定地區最低薪資額,對勞動合約上所列薪資額作適合之調整。

第3 條:
1.本公告第1條規定地區最低薪資額,按各個時期經濟成長額度、生活消費指數及勞工供求情況予以調整。
2.越南勞動部於徵詢越南總工會、雇主、及相關部會意見後,提報政府調整本公告第1 條規定的最低薪資額,

第4條: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生效,並取代政府2007年11月16日第168/2007/ND-CP公告外國組織、機關、外資企業及外籍人士僱用越南勞工最低薪資額規定。

第5條:
各部會、部級機關,機機首長及中央直轄市及省長負責執行本公告。
地區勞工最低薪資額清單

第一區:
1.河內市轄屬郡區及河東市
2.胡市轄屬郡區

第二區:
1. 河內市轄屬嘉林、東英、蓄山、清馳、慈廉、常信、懷德、丹鳯、石室、國威縣及山西市
2. 胡市轄屬各縣區
3. 海防市轄屬郡區、水原及安陽縣區
4. 峴港市轄屬郡縣區
5. 芹苴市轄屬寧橋及平水郡區
6. 廣寧省夏龍市
7. 同奈省轄屬邊和市、隆慶市、及轄屬仁澤、隆城、永久及盞泵縣區
8. 平陽省土龍木市、轄屬順安、逸安、濱葛、新淵縣區
9. 巴地頭頓省頭頓市及轄屬新城縣區

第三區:
1. 各省直轄市(第二區所列省轄市除外)
2. 河內市轄屬其他縣區
3. 北寧省北寧市、慈山市、及轄屬桂武、仙攸及安豐縣區
4. 北江省北江市、及轄屬越安及安勇縣區
5. 興安省興安市、及轄屬美豪、文林、文江及安美縣區
6. 海陽省海陽市及轄屬錦壤、南策、志靈、金城、及京門縣區
7. 永福省永安市及福安市
8. 海防省轄屬其他縣區
9. 廣寧省孟街市、汪秘及錦譜市
10. 林同省大勒市及保祿市
11. 慶和省芽莊市及金蘭灣市
12. 西寧省轄屬展鵬縣區
13. 平陽省轄屬其他縣區
14. 同奈省轄屬其他縣區
15. 隆安省新安市、轄屬德和、濱瀝及芹玉縣區
16. 芹苴市轄屬其他郡縣區
17. 巴地頭頓省巴地市、轄屬周德縣、隆田、紅土(DAT DO)及川 木縣區

第四區:
剩餘其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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