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政府網頁2009.6.8
越南政府為執行越南國會2008年6月3日第19/2008/QH12號決議書,有關允准外國組織及個人購置越南房屋並持其所有權狀之試辦規定,已於本(2009)年6月3日發布第51/2009/ND-CP號函,公告該19/2008/QH12號決議書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本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公告共15條,其中重點摘譯如下:
一、第51/2009號公告係規範購置、繼承、受贈越南房屋並持有其所有權的外國組織及個人、條件及証明類別文件;外國組織及個人申請越南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之核發程序;及越南機關違反第19/2008/QH12號決議書之處置規定。
二、 適用第51/2009號公告對象:包括正在越南工作及活動的下列之外國組織及個人
(一)第19/2008/QH12號決議書第2條第1、2、3及4項規範之購置、繼承、受贈並持所有房屋所有權的外國組織及個人。
(二)國會第19/2008/QH12號決議書第2條第5項規範,獲准購置並持越南房屋所有權之非從事經營不動產的越南外資企業(含外商購買股權、購買、併入後按越南法律規定直接管理的越南企業)。
三、 購置、繼承及受贈的房屋,係指:
(一) 從事不動產經營企業執行其經權責機關核准,以市場價格出售及出租屬投資開發商業性住宅計畫,所興建的公寓房間。
(二) 個人購買屬投資開發商業性住宅計畫興建公寓,而已依越南法律規定取得所有權狀的房間。
越南政府禁止:外國組織及個人不按越南不動產經營法規定透過不動產交易處,而直接向不動產經營企業購置其興建的公寓房間;在越南同一個時間居住內而擁有多出法定單一公寓房間的行為;使用住用的公寓房間出租、或供其他或違法目的之使用。
四、購買並持越南房屋所有權的外籍個人出示之証明文件:
(一)獲准購買、繼承、受贈並持房屋所有權狀對象的証明文件:
1.外國權責機關發給之護照或相當護照的証件,另須檢附下列類別証件之一:
a)越南權責機關發給期滿在1年以上的投資執照或相當文件,而證照上有詳列當事人的姓氏,或屬在越南營運企業董事會股東成員或管理委員會成員的証明文件;
b)對於受聘為越南企業總經理、經理、公司副主管,或企業所屬單位的主管,應檢具其聘任合約或公司任命越文版文件。
c)對越南國家有貢獻者,應檢具國家主席頒發之勳章;
d)對越南國家有特別貢獻者,應檢具相會部會確認書,經越南建設部審查後報請政府總理簽發之書面核准。
e)對入境越南以從事有關經濟、科學、科技、環保、教育訓練、文化、新閒、體育體操、醫療、社會及律師執業活動者,除出示其外國或越南權責機關發給之技師或舉人文憑外,檢附下列規定文件之一:
1)越南核發之工作許可證;
2)越南權責機關核發之專業執業活動許可;
f)對具備特別技能的對象,檢具越南相關部會或職業公會發給之確認書,及越南權責機關核發之專業執業活動許可證(適用於法律規範須持執業活動許可的行業),或工作許可證。
g)對與越南人通婚的人士,檢具其外國或越南權責機關發給結婚證明書,及其越南配偶之護照、常住戶籍或身份証。
(二) 獲准購買、繼承、受贈並持房屋所有權狀條件的証明文件:越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單位發給之非屬享受國際或外交禮遇的外籍人士,在越南居住12個月以上的居住許可、常住或暫居證。
五、購置、繼承、受贈並持越南房屋所有權狀的越南外資企業及條件: 購置、繼承、受贈並持越南房屋所有權狀的越南外資企業,為正在越南營運的企業,並提出越南責機關核發期滿在12個月以上的投資執照之証明。
六、出售方、贈與方及供繼承方房屋所有權之証明文件:
(一) 購置不動產企業投資開發屬商業性住宅計畫案公寓的房間(含未來將興建的公寓),應具備:
a) 政府權責機關有關投資開發商業性住宅計畫案核准函
b) 政府權責機關核發之土地使用權狀、土地授受或租地合約
c) 買賣交易房間示意圖
d) 房間轉交筆錄及開發商公寓使用管理規定(適用於現成的公寓房間)
(二) 購置、繼承及受贈屬個人住用商業性住宅公寓的房間,應檢具:
a)越南住宅法,或政府1994年7月5日第60/CP號1公告之都市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狀,或政府2005年7月15日第95/2005/ND-CP號公告之建築工程及房屋所有權狀。
b)越南2003年土地法規範之有載列住用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狀。
七、申請核發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狀要件:
(一) 第51/2009/ND-CP號公告附表一及二格式的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申請書(越文及英文版)。
(二) 房屋買賣合約、受贈或繼承文件正本。對購買越南不動產經營企業與建的公寓,其買賣合約須經政府公證處之公證,對購買或受贈的其他個人公寓房間的合約或文件,須依越南住宅法規定公證。
(三) 經驗證之外國護照影本,及前列第三、四及五項所列相應類別文件(對未驗證護照的影本,應出示其正本核對;對外國文憑或結婚證明書,應將其越譯並取得越南公証機關之公證;凡屬前列第四及六項規範的文件,應出示其正本)。
八、受件單位:向公寓所在地省市所屬建設廳遞件申請,俾提報省市政府簽發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狀,並規定自接獲齊全及合格文件後最多30天期間內(不含補件時間)核發。
九、外國組織及個人受贈及獲繼承房屋之處理規定:
(一) 對依據國會第19/2008/QH12號及第51/2009/ND-CP號公告,正持有越南房屋的外籍人士,若獲得贈送或繼承其他住宅時,可選擇持有屬投資開發商業性住宅計畫案公寓的單一房間;對獲贈送或繼承其他房屋時,可將該房屋轉贈或售予獲准在越南持有房屋所權的對象。
(二) 獲得贈送或繼承非屬投資開發商業性住宅計畫案公寓房間的越南外資企業,可將其轉贈或售予獲准在越南持有房屋所權的對象。
(三) 本(九)項第(一)及(二)點規定的外籍人士及外資企業,於將其獲贈送或繼承房屋轉贈或出售時,不須辦理申請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狀手續,且可直接或書面授權他人轉贈或售賣。外資企業及外籍人士執行本節房屋之轉贈或出售,依政府第90/2006/ND-CP號第68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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