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2008

越南政府公告陸路快遞郵寄方式貨品進出口及過境之通關手續新規定

作者:駐胡志明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11月5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投資報2008.11.5

越南財政部頃公告規定使用陸路快遞郵寄方式貨品進出口及過境之通關手續,其中將上述該等進出口及過境貨品分為4種適用不同的通關手續:

一、 凡屬免稅、不課稅、外交待遇及經貿單據及資料的貨品,免適用實際查驗作業,惟於必要時,海關仍可核定使用X光照射機採1%至5%抽檢方式通關。

二、 凡屬應課稅而計稅價500萬盾(約297.62美元)以下的貨品,免接受實際查驗作業,於必要時,海關仍可核定使用X光照射機或手工採1%至5%抽檢方式通關。

三、 凡屬應課稅、計稅價500萬盾以上且適用10%關稅率以下的貨品,應悉數適用X光照射機查驗作業,於必要時,海關可核定使用X光照射機採1%至10%抽檢方式通關。

四、 凡屬專業管理、限制進口、政府規定重點項目及適用10%關稅率以上的貨品,應悉數適用手工查驗作業方式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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