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2008

河內土地使用權和土地證新規定

河内市政府剛剛規定,駐地在河内的各類機構有四類情況不得承認土地使用權,七類情況不得頒發土地使用證,具體如下。

四種情況不得承認土地使用權:

(一)未使用的土地、借用的土地、不按規定使用的土地;因缺乏責任而被侵占的土地;違反法律規定用于出租、合資、合作的土地。

(二)按政府總理第9號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土地。

(三)正在用于生產經營服務但不符合用地規劃、對土地造成污染的,按規定要遷走的土地。

(四)按規定要收回用于項目建設的土地。

七種情況下不發放土地使用許可證:

(一)居民區公用土地;

(二)用于BT項目管理的土地;

(三)用于公共工程項目管理的土地;

(四)是用于管理大江、湖泊的土地;

(五)用于公益土地基金的農業用地;

(六)除國家租用、工業區、高新技術區、經濟區用地外,他人承租的土地;

(七)用于管理已收回的土地基金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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