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2009

勞工法及最低薪資額規定

參考資料:

越南政府2007年11月16日第168/2007/ND-CP號函公告;

越南勞動部2007年12月5日第28/2007/SLDTBXH-LD號函公告;

胡市勞動廳2007年12月26日第6482/SLDTBXH-LD號函;

勞工法規定廠商取得營業登記證後投入營運須執行的內容項目;

議程:

一、交換有關胡市轄區廠商執行勞工法規定之意見;提醒廠商關注於取得營業登記證後執行勞工法規定的內容項目。

二、輔導廠商執行政府公告最低薪資額規定,並編擬企業適用之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

三、廠商提出問題。

壹、勞工法規定廠商取得營業登記證後投入營運須執行的項目

一、錄用取勞工:

1. 勞工法第16條第2項,及第132條第1項規定;

2. 政府2003年4月18日第39/2003/ND-CP號公告第7、8及10條規定;

3. 勞動部2003年9月22日第20/2003/TT-BLDSTBXH號公告;

a) 雇主可直接或透過就業輔導組織錄用勞工。

b) 勞工可直接接洽或向就業輔導組織申辦就業申請之登記。

c) 勞工錄用手續依第39/2003/ND-CP號公告第8條辦理。

二、勞動合約:

1. 勞工法第4章第26條至第43條規定;

2. 政府2003年5月9日第44/2003/ND-CP號公告;

3. 勞動部2003年9月22日第21/2003/TT-BLDSTBXH號公告;

4. 勞工之錄取及僱用,應以勞動合約方式執行:

a) 勞動合約係勞工與雇主就工作薪資、作業條件及勞動關係中相互權利及義務之協調。

b) 勞動合約執行過程中:

I. 變更

II. 暫緩履行

III. 勞動合約之默然終止

IV. 單方終止合約

三、勞工僱用之申報:

1. 勞工法第182條規定;

2. 政府2003年4月18日第39/2003/ND-CP號公告第10條規定;

3. 胡市勞動廳2004年11月16日第3790/SLDTBXH-LD號函;

4. 胡市勞動廳2004年11月23日第3883/HD-LDTBXH-LD號函;

5. 胡市勞動廳2006年11月16日第6697/SLDTBXH-LD號函;

6. 胡市勞動廳2007年2月5日第629/SLDTBXH-LD號函;

7. 登記規定時間:

a) 自企業投入營運的30天內,應辦理勞工僱用之申報手續。

b) 企業營運過程中而有勞工移動時,應向勞工管理機關報備。

c) 自企業終止活動的30天內,應向當地勞工管理政府機關提出終止僱用勞工之報告。

8. 文件受理處:

a) 省市勞動廳受理中央及省市轄屬單位及外資企業僱用勞工之報告。

b) 郡縣勞動科受理依企業法規定營運的企業,及國家持股公司章程資金50%以上的股份公司僱用勞工之報告。

c) 加工暨出口區管理局受理其轄區企業僱用勞工之報告。

四、核發勞動冊予勞工:

1. 勞工法第183條規定;

2. 政府2003年4月18日39/2003/ND-CP號公告第9條規定;

3. 胡市勞動廳2004年3月23日第883/HD-SLDTBXH號函;

4. 雇主應為勞工製作勞動冊、薪資冊及社會保險冊資料。

5. 胡市地區所有企業,應向胡市勞動廳申辦勞動冊之核發手續。

五、給付薪資、繳交社會保險費及辦理社會保險冊之登記:

1. 勞工法第141條規定;

2. 2006年7月12日第71/2006/QH11號函之社會保險法;

3. 政府2006年12月22日第152/2006/ND-CP號公告;

4. 勞動部2007年1月30日第03/2007/TT-BLDTBXH號公告;

5. 強制性之社會保險,係適用於簽訂滿3個月以上及期限不認定勞動合約僱用勞工的企業、機關及組織。

6. 凡屬3個月期限以下的勞動合約,各項社會保險費獲併入薪資額給付。

六、成立工會組織:

1. 勞工法第153條規定;

2. 政府2006年9月14日第96/2006/ND-CP號公告;

3. 地方工會及產業公會組織負責為已投入營運6個月後的企業成立基層工會組織,俾可充當保護勞工合法權利之代表。

七、編擬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

1. 勞工法第57條規定;

2. 政府2002年12月31日第114/2002/ND-CP號函公告;

3. 政府2007年11月16日第168/2007/ND-CP號函,取代政府2006年1月6日第03/2006/ND-CP號函之公告;

4. 勞動部2007年12月5日第28/2007/TT-BLDTBXH號函,修訂該部2003年5月30日第13/2003/TT-BLDTBXH號,及第14/2003/TT-BLDTBXH號函有關政府2002年12月31日第114/ND-CP號公告薪資之執行規定;

5. 企業應編擬供其適用之梯形薪資表、薪資表及薪資給付準則。

6. 雇主編擬梯形薪資表時,應洽詢基層工會組織之意見。

7. 薪資給付準則由企業逕自訂定並採用。

八、編擬企業內部規定:

1. 勞工法第82及83條;

2. 政府1995年7月6日第41/CP號公告;

3. 政府2003年4月2日第33/2003/ND-CP號公告;

4. 勞動部2003年9月22日第19/TT-BLDTBXH 號公告;

5. 企業內部規定主要內容:

a) 作息時間

b) 企業之秩序

c) 職場衛生安全

d) 企業資產、經營及科技密訣之保護

e) 反勞動紀律之行為

九、編擬集體勞動協議書:

1. 勞工法第44條至54條規定;

2. 政府1994年12月31日第196/ND-CP號公告;

3. 政府2002年11月11日第93/2002/ND-CP號公告;

4. 集體勞工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及工作確保之承諾;作息時間;薪資、獎金;薪資津貼;作業定量;職場衛生安全、勞工之社會保險。

十、成立基層勞工調解委員會、郡縣級勞工調解員:

1. 勞工法第162及163條規定;

2. 基層勞工調解委員會係於設有基層工會組織執行或臨時執行委員會的企業內所成立的組織
基層勞工調解委員會成員包括勞資雙方之同席人數代表。

3. 勞工調解委員會任期為2年。

4. 勞工調解員由省市轄屬郡縣勞工管理機關推薦。

十一、 成立保護勞工委員會:

1. 勞動部、衛生部及總工會1999年10月31日第14/1999/TTLT-BLDTBXH-BYT-TLDLD號聯席公告;

2. 保護勞工委員會係提供保護勞工活動諮詢服務的配合單位,以確保就工會組織保護勞工之參與及監督權。

3. 保護勞工委員會係由雇主決定成立,資方代表為委員會主委,工會執行委員會代表為副主委。

貳、最低薪資額

根據政府2007年11月16日第166/2007/ND-CP、167/2007/ND-CP及168/2007/ND-CP號公告各種經濟型態企業適用之最低薪資額;

越南勞動部2007年12月5日第28/2007/TT-BLDTBXH號函修訂該部第13/2003/TT-BLDTBXH號函;

及2003年5月30日第14/2003/TT-BLDTBXH號函,公告政府2002年12月31日第114/2003/ND-CP號函有關薪資若干條文執行之規定;
本(社會榮軍暨勞動)廳茲規定轄區企業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編擬,及適用最低薪資額之暫時執行如次: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適用之地區最低資額:(註:這是2008年的舊數字,2009年業已更新!)

甲、共同規定:地區之最低薪資額,係指對有僱用勞工的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給付在一般性作業條件下而操作最簡單工作項目的。勞工之工資如下:

i. 對在胡市地區設立的外國、國際組織、機構及外資企業(以下簡稱為外資企業):

1. 市內郡區者,每月為100萬盾。

2. 市郊縣區者,每月為90萬盾。

ii. 對其他的企業:

1. 市內郡區者每月為62萬盾。

2. 市郊縣區者每月為58萬盾。

iii. 政府規定之上述地區最低薪資額,係作為企業依勞動法令規定權限編擬且發布梯形薪資表、薪資表中之薪資、各種薪資津貼、合約上所列薪資及執行其他各項制度之計算依據。

乙、適用地區最低薪資額時,應注意:

i. 企業、機關及單位依按其座落的地區而適用該地區之最低薪資額。

ii. 鼓勵企業適用高出政府規定之最低薪資額。

iii. 企業不可使用地區之最低薪資額給付工作項目操作需經過訓練(含在企業訓練及學藝)的勞工。

iv. 依據政府規定之地區最低薪資額,企業在勞動合約上薪資執行相關符合之調整。對正在採用最低薪資額而與上述政府規定最低薪資額度及適用條件不符的企業,應立即進行調整,俾確保自2008年1月1日起採用符合規定的最低薪資額,對企業採用的最低薪資額,業高出政府規定之最低薪資額者,雇主應主動與勞工協商調整其薪資,以確保企業中薪資之和諧關係,且符合市場薪資平台,俾穩定企業勞資關係。

v. 對勞動合約、集體勞工協議書上所列,或企業給付薪資及獎金制度中業妥協之各項津貼、補給及獎金者,則應依該協議或規定執行,雇主不得以政府調升最低薪資額為由而逕自刪減,或刪除該等津貼、補給及獎金。

二、梯形薪資表、薪資表及薪資津貼:

甲、企業依據政府2002年12月31日第114/2002/ND-CP號、勞動部2007年12月5日 第28/2007/TT-BLDTBXH號、本廳2005年2月23日第638/LDTBXH號函,公告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編擬規定辦理後,向被授權的駐地勞動管理機關註冊,惟應注意:

乙、編擬方法:

i. 雇主主動選定企業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之編擬方法,惟須確保第114/2002/ND-CP號公告第5條第1 項規定原則,且注意:

1. 應以企業需求之職務、技術等級、專業及業務標準、職務單項或整組需要,而作為編擬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之依據。

2. 貼近的兩級薪資間之差距,至少為5%。

3. 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中所列給付工作項目須經過訓練(含已在企業學藝)勞工之最低薪資級,應至少高出政府規定之地區最低薪資額之7%。

4. 從事特別危險、毒害或危險、毒害作業勞工之薪資,應高出一般性作業條件薪資之5%。

ii. 薪資津貼項目及制度,由雇主主動編擬、採用,並向駐地勞動管理機關申辦註冊。

丙、梯形薪資表、薪資表及薪資津貼之註冊:

i. 企業公告適用梯形薪資表、薪資表及薪資津貼前,應向被授權的地區勞動管理機關辦理其註冊手續,其中:

1. 對在第128/2007/TT-BLDTBXH號公告生效後成立的新企業,應自其投入營運後的6 個月期內,編擬並辦理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之登記。

2. 對正在營運而已編擬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惟尚未登或己登記而與第28/2007/TT-BLDTBXH號公告規定不符的企業,應自該28號公告生效起的3個月期內依規定辦理登記,或修訂後重新執行註冊。

ii. 申辦梯形薪資表、薪資表之登記時,應具備下列3 套類別文件:

1. 註冊申請書,其中應詳列梯形薪資表、薪資表及薪資津貼企業預估之適用地區及時間。

2. 編妥或經修訂之薪資津貼、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資料(依本廳2005年2月23日第836/LDTBXH-LD號公告規定表格格式製作)。

3. 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中單一或整組職務薪資之適用標準及條件之具體規定。

4. 企業基層工會執行或臨時執行委員會組織之書面意見,其中詳載對雇主編擬並申請註冊梯形薪資表及薪資之意見(含不贊成意見),及建議修改意見。

iii. 當雇主修改其經向駐地勞動管理機關辦妥註冊的梯形薪資表及薪資表任何一項內容時,應予重新辦理登記。

丁、本廳第836/LDTBXH-LD號公告梯形薪資表及薪資編擬規定之執行,若與本公告有抵觸時,均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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